Re: [職場] 今天我辭職了
ki大誤會我的意思了
我要說的是~
雇主一定要扣6% 沒有錯
但這6% 到底是 內含 還是外扣
這就是一個漏洞
政府規定是一定要扣6%
但沒有"硬性"規定 是你的薪水(假設22k) + 6% (等於你的薪水是 22k+22k*6%)
還是你的薪水22k 含6% (那就等於 你的薪水是 22k-22k*6%)
那6% 老闆是幫你提出去啦 他沒有不幫你提喔
除非你們有明確的說明 你的薪水不包含6%
不然老闆跟你打官司時
他會跟你說 是你自己沒搞清楚 報給你的薪水 就是含了6%
而不是 還沒加6%
這點我非常確定是可行而且沒有違反勞基法的
因為我前一家公司就是這樣 後來我離職時有去問勞保局
而勞保局有去查問我原公司時 原公司就說 當初跟我講好的薪水就是全部30k
而這全部 就是指30k 裡含了勞健保+6%+津貼
而我也答應了
我跟勞保局說 我之前的公司都是另外算的 所以我以為他們這樣是違法的
但勞保局就說 這6%是一定要提撥的沒有錯
但薪水的定義就是 "本薪+津貼+勞健保+6% +有的沒的"
他是有幫你提撥的 所以他沒有錯
我主要是要提醒大家
當雇主跟你說 22k 時 要多問問 這22k 到底是含了6% 才有22k
還是沒含6% 就22k
※ 引述《kittenkitten (草莓堅果)》之銘言:
: ※ 引述《biffer (重新開始)》之銘言:
: : 給大家一個觀念
: : 很多人以為6%一定是外扣 所以薪水應該是 本薪+勞健+其他津貼
: : 其實很多公司都會鑽一個露洞
: : 6%是可以內含的
: : 這就是看你怎麼和雇主談薪水
: : 所以可能是雇主和你說 "薪水是28000" 你就說ok
: : 然後小公司可能沒有offer 所以你領薪水才知道 28000還要扣勞健+6%
: : 如果你跟雇主在談薪水是就明確表示
: : "我是要實領 XX k 不含勞建保和6%"
: : 這樣才是比較有保障
: : 不過話說回來.....有時候小公司 你就算說了 等到發薪發現他還是扣了勞健保
: : 那要怎麼辦??
: : 我同學就是這樣 明明說好 "實領" 但還是扣了勞健保 (差了6~800)
: : 他跟會計說 會計請他直接跟老闆娘說
: : 真是超尷尬 只好摸摸鼻子就算了
: 不知道你的觀念是從哪裡來的,以下附上勞工保險條例跟全民健康保險法給你參考
: 薪水正確的計算方式是
: 實際領得薪水
: +自付勞健保(金額可以上相關單位查)
: +勞退自付額(可以不扣)
: +其他津貼
: -----------------------------------
: 名目薪資(通常跟老闆談的薪資)
: 在此說明你文章當中兩個錯誤的地方
: 1.雇主一定要幫你額外提撥6%勞退金,你可以選擇額外提撥6%的自付額
: 你文章當中提到的應該是自願提撥的部份,公司提撥的部份不能從薪水中扣除
: 2.你朋友的例子,應該是勞健保自付額,公司本來就不用付,也本來就會從薪資扣除
: 難道保險你不用付保險金嗎?
: 勞工保險條例
: 第 6 條
: (強制保險之被保險人)
: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
: 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
: 私立學校之員工。
: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
: 歲勞工亦適用之。
: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 第 15 條
: (保險費之計算)
: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
: 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
: 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在省,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在直
: 轄市,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五,直轄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五;職業災
: 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 [全民健康保險法]
: 第 8 條
: 被保險人分為下列六類:
: 一、第一類:
: (一)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 (二) 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 (三) 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僱主之受僱者。
: (四) 僱主或自營業主。
: (五)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 第 27 條
: 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
: (一)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
: 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
: 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五,中央或直轄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百分之三十五。
: (二)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
: 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在省,由中央政
: 府補助;在直轄市,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五,直轄市政府補助百
: 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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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不下心 恨不了你
我只好傷害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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