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職場] 這樣的老闆,我忍不下去了!
條件重新整理:
你工作兩年半,薪水從2.4W升到3W(成長25%,算不錯),但是工作內容包很大
平時工作=打雜,會助,業助,總機,倉管,美工,網管全包。
: 去年意外懷孕,12月結婚,老闆答應給七日婚假不含假日,但回到公司算薪水時,
: 竟一聲不響的扣我全勤三千,津貼1千多,勞基法分明規定不得扣薪,
: 我於是拿出勞基法,告知全勤不得扣除,老闆不知是惱羞成怒還是,
: 態度惡劣的跟老闆娘說:她有什麼職務加給跟津貼全部扣一扣,
: 最後則被扣了一千出頭的津貼,理由是我沒來上班憑甚麼領津貼。
: 還假好心的說,勞基法規定八天,那補妳一天。他卻用時薪95元來買我八小時,
: 就這樣唬弄過去。還說他把我當自己人,我為什麼為了幾千塊跟他吵兩天!
: 這件事後我深深覺得,我在這個地方就算待十年,最後還是什麼都沒有。
勞工請假規則
第 2 條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第 9 條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至於津貼你沒說是什麼性質的津貼我就不清楚他能不能扣了~
現在基本工資時薪是109元,但你不是計時人員,所以不能這樣算
正職員工的算法應該是你的底薪/30來換算你的日薪才對
因為不清楚你的薪資明細
暫以3W來算,他應該補你日薪1,000,而非95*8=$760
: 事件二:
: 我請特休一天在平常日,為了要去做高層次超音波,老闆問做這個幹嘛?
: 我說檢查孩子器官發育是否正常,他突然問我,若孩子有問題,妳怎麼辦?
: 連問兩次,後來他自己便開口說,有問題要扔掉嗎?又說其實一切都是命,
: 他們以前也沒在檢查這個,二十年前有高層次超音波嗎?
: 如果不想讓我請假,是否留點口德?何必糟蹋人?
特休!!! 你想請就能請,那是你的權利!!!
只要不會造成公司重大營運困擾,其實公司連你為啥要請特休都不該多問才對!!
你又不是請事假!! = =
: 總結:
: 這裡薪資報最低18xxx,為了閃勞退6%,沒有薪轉,員工完全無法跟銀行往來(因扣繳憑單
: 金額過低,也沒有薪轉。)沒有員工旅遊,端午,中秋和生日只有各600現金。
目前最低工資為18,780
暫以3W來計算公司少給你的6%勞退(暫不考量勞保低報對你的影響)
你的勞退級距落在 第26級 28,801元至30,300元 30,300元
所以你應得的勞退:30,300 * 6% = 1,818 (這是每月應得的喔!!)
但你實際得到的勞退:18,780 * 6% = 1,127
不過要細算的話,還要把你從進去這公司到現在這段期間的薪水
全部列出才知道你被坑多少...
先很粗略的來算就用(2.4W+3W)/2 = 2.7W 來計算
勞退級距 24 26,401元至27,600元 27,600元
27,600 * 6% = 1,656 當作你平均應得的勞退
(1,656-1,127) * 30個月 = 15,870
15,870是你工作兩年半他少給你的勞退估計數~
至於沒薪轉,好像可以用薪資單來替代?
這部分就交給個金專業去回答了...
不過可信度一定是扣繳憑單>薪轉>公司開具的薪資單或薪資證明
無法與銀行往來對每個人影響的程度不一,就不多說明了...
至於公司福利法令沒有強制,純粹是看老闆爽不爽給...
你自己選的 就不予置評啦!
: 年終領底薪22000,公司有賺錢也是一個月底薪,永遠是這樣。或許有些人會認為有年終
: 就很好,但是,這邊請特休假不能連請,老闆更不喜歡你請平常日,如果平常日請,
: 你必須交代的一清二楚,並且事假和特休不能前一天才說。請假得看人臉色。
年終也是看老闆爽不爽給...
你自己選的 不予置評~
: 隔週休,婚假事件後,老闆已經規定我一年要上26個星期六給他。
: 我們每兩週上班88個小時,早超過勞基法規定的84個小時,等於一個月做8小時白工。
: 遇到五週的月份,再多做八小時送他,為何我要為了3.0的薪水做這麼多白工?
勞準法 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這邊指的是正常工時,超過都要給加班費!!前兩個小時*1.33、超過*1.66
讓你們做白工是違法的~
: 剛懷孕老闆就說,妳能否月子做一個月就好,第二個月一週抽2.3天來上班,
: 錢看要怎麼算,是又想用時薪95元一小時來叫我當廉價勞工嗎?
勞基法 第50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後文屬個人情緒抒發恕刪...)
不過我看了你的推文...
我想你還是會選忍氣吞聲,等到忍無可忍才會爆發吧~
我贊成,因為你現在懷孕中也不好找其他工作
只是你要有心理準備,因為你老闆就是會凹員工的人...
所以自己看開點~ 不要讓心情影響到腹中寶寶囉!
但是你也要開始打算了
我如果是你,坐完月子拿到兩個月的薪水
再做個1~2個月,利用這段期間找好別的你可以接受(薪資福利等)的工作
然後就塊陶吧!!!
我不是教你詐
我是教你如何騎惡馬~ XDDDD
老闆不把員工當人,那員工幹嘛把老闆當人~
以直報怨囉!
PS:我非法律出身,如有錯誤歡迎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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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6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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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遇到資方一直刻意刁難不准休特休呢?(他同事就沒得休)
勞基法 第42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
不得強制其工作。
特休是勞基法規定的,應該算正當理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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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第38條是在說特休,所以他不給特休,就得加倍給薪...
而且就字面上的意思還得事後給補休...
不過說真的,勞基法這東西,是勞方要跟資方翻臉時才用得到的武器...
未翻臉前,基本上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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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有衝突時,勞基法 > 勞資簽的工作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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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我已經說我不是法律專業出身的了
所以歡迎指正,免得誤了別人~
可以請教是哪裡的法條有寫到特休必須經資方同意勞方才可休特休呢?
其實實務上老闆不給休,還想要工作的員工也不敢休
我只是好奇發問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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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有道理!!不過特休沒休完至少要補薪這點倒是確定的~ :)
※ 編輯: tobegood 來自: 111.250.163.98 (02/06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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