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 合約問題

看板CareerLady (職場女性)作者 (妘ξ)時間12年前 (2013/11/18 23:07), 編輯推噓8(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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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是在一家安親班當低年級的課輔老師,剛滿一個月不久 但是因為種種原因所以只想做到12月中 只是前不久才和補習班簽了一份合約如下圖 http://miupix.cc/pm-O7MB8Q http://miupix.cc/pm-UL3Z3A 因為去意已決,但是想到違約金部分就讓我擔心不已 但是有同事說這份合約不合法,所以不需要擔心,可以放心簽 只是現在真的很想走人,所以心裡還是頗害怕的 因此想請問一下我提離職時是否站得住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96.15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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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的,我看不出哪一條違法,因為勞基法第26條規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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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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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老闆如果不預扣工資作違約金的話,你還是要付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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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金的,我是這麼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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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想付違約金的話,倒是可以想辦法讓老闆開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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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你自己提離職.因為契約第3條說甲方可因乙不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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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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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不是學法律的,只是單純看不出哪裡有違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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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合約整個就超不平等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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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大,雖然超不平等,問題是原PO還是簽了,那能說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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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什麼問題耶,違約金和競業禁止沒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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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是離職前一個月的薪資總額,如果對這部分覺得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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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可以問問勞工局,因為妳也才做一個月,比例上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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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他所謂的「教育損失」有沒有相當於一個月份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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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可以適用民法274-1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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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錯,是2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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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1要看是否顯失公平,就要對簿公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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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乍看還算合理,1個月薪資不算過分(如果資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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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提供相當的教育訓練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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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原PO只做一個月多,看能不能爭取少收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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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還要注意不要違反第8條哦,10萬才真的是大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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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就有爭議的空間了,如果告上法院,不見得要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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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這麼多~要看資方的損失是否真的有這麼多,也就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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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47-1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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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YYqn4O (CareerLa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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