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技師法修正草案

看板Civil (土木)作者 (獅子座的老男人)時間16年前 (2009/02/03 21:57),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 : # 修正條文第7條第1項第4款: : : "四、政府機關(構)之執業技師。 : : 依前項第四款方式執業之技師,僅得執行其任職政府機關(構)內之業務。" : 新增了這一個執業的方式....不過蠻奇怪的~~~ : 在政府機構執業.....那簽證費用怎麼算?? : 我的直覺只有想到這大概是水利單位出的餿主意吧~~ : 前幾年水利單位就有"簽證"委外作業....由公務員設計後 : 拿給會蓋章的技師簽證.... : 可能是要把這項"福利"收回...... : 不過這個最近幾年的政策幾乎是走相反的方向.... : 我很懷疑公家機關還有設計能力嗎??? : 如果要承擔責任....不如自己開業吧.... : 目前很看好這爆笑的修正條文.... 水利署在92年弄出了委外簽證,設計仍由水利署及所屬機關自行設計, 只是責任由技師負責,還不少技師願意投標, 據小弟瞭解,簽證費率超低,可是一時找不到正確費率 有興趣者可以自己查,而且技師報每每也還在批評這件事情 據小弟瞭解除少部分中央機關還在自辦設計外,大部分的機關都是委託設計監造 且除少數基層公務員剛離開顧問公司或仍持續辦理設計監造工作, 大部分的公務員的設計能力是值得懷疑的,可是政策、規範都是這些人訂出來的,囧 但是我不認為這是水利機關出的主意,水利署應該沒有能力主導這件次才對 不過工程會是高層的機關,且曾經去函水利署說這樣的作法是不對的, 但是修法的方向卻是朝向水利署的作法,也是奇怪。 至於簽證費的部分,之前工程會的立場是不能另外支領簽證費 所以水利署雖然為了工程管理費的緣故,還是自辦設計監造,但因不能另外支領簽證費 造成沒有人願意簽證,所以才想出這樣的方法規避,現在要改成這樣, 如果還是不能支領簽證費的話,公務元是不會淌這個渾水的。 況且這樣對技師權益影響太大,我想除土木技師公會已大力反對外, 相關技師公會應該也會盡力發揮影響力才對。 : : # 修正條文第8條第1項: : : "領有技師證書,在該科執業技師指導下具有服務年資二年以上者,經向中央主管機關 : : ^^^^^^^^^^^^^^^^^^ : : 申請發給執業執照後,始得執行業務。" : : "...執業執照有效期間為六年..." : 早就要改了....現在四年換證一次....麻煩.... : 我要累積300分的訓練分數....每次都碼是最後一年才來拼.... : 六年一次就輕鬆多了~~~(反正也是最後一年才拼) 這條說要改已經好幾年了,不知道這次能不能改的成! : 另外內政部的許可文號是三年一換~~ : 怎麼不一併改一改? 內政部跟工程會是平行單位,且為天下第一部,不會理工程會的! : 這個執業環境真是惡劣.... 這句話超中肯的!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115.38
文章代碼(AID): #19Y4qoRh (Civil)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3 篇):
文章代碼(AID): #19Y4qoRh (Civ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