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公共工程發包後再分包是否需要公告招標
※ 引述《SadJoe (Masterless)》之銘言:
: 某國營公司將一件公共工程經公開招標程序發包給一私人總承包商
: 請問該總承包商欲將該工程中多項工作分包給其他次承包商,是否需經公告招標程序?
不需要。
: 如果不需要, 不就失去公開採購的意義? 總承包商形同國營公司的白手套?
: 謝謝
公開採購的意義跟分包商是誰根本無關。
公開採購的意義是政府機關在購買物品或是找人幫忙興建工程的時候,
為了讓所有廠商能公平競爭,同時也減少公務人員在採購時發生弊案的機率。
事實上採購法也考量到大型工程往往不是單一營造廠可以完成的,
所以本來就允許適當的分包存在。
假設都限定為必需要由同一營造廠自力完成,那只會造成壟斷,
變成全部都是由同一家公司承攬,因為各種機具及技術工都是要花大錢養的,
資本不夠雄厚的公司根本養不起,同時也讓這門行業極難入門。
講難聽一點,真要這樣搞還不如直接組個公營的營造廠,
就像以前的榮工處那樣,由他統一承攬全數公共工程。
(但是這種做法叫做與民爭利)
而且公共工程對於業主來說誰承攬然後分包給誰根本不重要,
只要程序符合採購法規定,廠商有照契約規定執行,
工程可以如期完工,且完工後的品質有達到驗收要求就行了。
就像你找預拌廠出混凝土,預拌廠的水泥廠牌是台泥或幸福根本不重要,
真正需要在意的是供料時會不會斷料,現場坍度、氯離子檢測有過,
28天抗壓強度有過,完成的混凝土構造物表面沒有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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