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公共工程發包後再分包是否需要公告招標

看板Civil (土木)作者 (工作 QQ)時間10年前 (2015/08/08 13:3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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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dJoe (Masterless)》之銘言: : 某國營公司將一件公共工程經公開招標程序發包給一私人總承包商 : 請問該總承包商欲將該工程中多項工作分包給其他次承包商,是否需經公告招標程序? : 如果不需要, 不就失去公開採購的意義? 總承包商形同國營公司的白手套? : 謝謝 1.您可能要先閱讀 採購法(GPL) 65 66 67條 轉包 (主要部分) 分包 這裡要弄清楚 民法契約關係中 機關是和得標廠商 有契約關係(採購契約) 得標廠商和其他廠商之間的關係 原則上(採購契約)上沒有規定的 機關也沒有權限去干涉 PS.以上建立在 工程契約大部分屬於"承攬契約" 得標廠商與其他廠商間的契約 其實很多 包括您說的 分包契約 像 保險契約 或是 機械租賃契約...etc 等等都是 2.弄清楚以上文字後 再來說幾個細節 A.機關得審查得標廠商的分包契約 (要審查就要事先寫在招標文件內) B.得標廠商送分包契約給機關備查 + 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 -->分包廠商才可以直接向機關請求價金或報酬 詳GPL67.2 3.再來所謂"公開"的意義...G大已回 4.回到您的問題 機關真的要保證"御用廠商"能做到工程的方式 A.主要部分規定只有御用廠商能提供的 B.採購契約中規定 分包契約要送機關備查+要設定權利質權 這樣才能繞過得標廠商... 如果機關沒去刻意操作 某些 廠商(包括專業廠商 或是專做某工項廠商)能成為您口中的御用分包商 其實也只是市場競爭的結果... 以台電來說 很多所謂的御用分包商 其實擔負的是囤設備的風險或具地域便利性 市場上 得標廠商 考量成本後也是選擇這些御用廠商為主 另外得標廠商(您所謂的總承包商)很難變成白手套... 沒有一家廠商純粹只靠政商關係存活... -- 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21.57.17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ivil/M.1439011945.A.29C.html
文章代碼(AID): #1LnPHfAS (Ci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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