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做傳銷得擔起歷史的包袱,再將它慢慢卸下
※ 引述《vdan (人總要離別)》之銘言:
: : 商德約法條文
: : http://www.dsa.org.tw/law.html
: 恕刪
: 請問是不是只要是直銷協會的公司的銷售人員和公司
: 就必須遵守這個條文呢?
: 我看到一些東西
: 2.1 禁止行為 直銷人員不得有誤導、欺騙或不公平的銷售行為。
這應該是指在銷售過程中。
比如不具某種效果而誇有該效果。
明明過期卻說未過期。
明明大家都賣建議價,卻故意打好幾折來賣。
諸如此類所謂不公平的「銷售」行為。
這一段應是指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
: 2.2 表明身份 開始介紹直銷計畫時,直銷人員即應自動向潛在的顧客
: 表明身份並告知其代表的公司,銷售的產品及拜訪的目的。在聚會
: 銷售中,直銷人員應向主人及在場參加聚會者,表明聚會的目的。
這一段的立意應該就是說。
當你邀約的對象來的時候,就要表明身份,開始介紹直銷計劃。
所以說,怎麼邀約那是個人的問題,和這條法規本身並沒有牴觸的問題。
本來我們講的「開門見山」也是說人來之後,就必須表示自己的目的。
2.2條很明顯的可以看得出來,他並不限制任何的邀約方式。
但是所要求的是,一但邀約對象到達直銷商所位於的公司或是個人辦公司及
欲推廣直銷計劃的場合時。就不需要再隱暪任何的事情。
所以基本上和最近在討論的「曝不曝光邀約」的問題也沒什麼關聯性。
: 小弟有些疑問 假設該直銷協會的成員(公司及銷售人員)必須遵守這個條文的
: 前提下
: 1.這樣的話那所謂的不曝光邀約 是不是說
: 就是可以先邀約顧客或是同學朋友 到某地先做其他目的(EX:吃飯 )
: 然後當這些事情做完之後 還沒有解散之前 開始2.2條之行為
所以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對一半的。
基本上就是到某目地的就要說明來意。
不過在我們邀約的過程通常不會只講吃飯就是了。
一定會像說:「出來吃個飯,順便聊一些好康的。」
聊好康的才是目的。也符合不曝光邀約中所講的不欺騙的精神。
: 2.可以邀約到某地先做其他目的 當顧客或是同學朋友到達時
: 取消原先的目的 然後開始2.2條之行為
這個並不建議。
原先的目的還是必須達成。
因為就算是不曝光邀約也不能欺騙。
: 3.可以邀約到某地作某事 然後同時進行著銷售之行為
: (EX:口頭約吃飯 而同時吃飯和銷售產品)
這是三種情形中比較理想的。
: 請問以上三種情況哪些情況是有違反2.2條之規定?
: 請各位先進為小弟解決疑惑 謝謝
三種情況中第二種是比較有違反的意味。
當然雖然是直接說明來意可是目的不盡相同。
比較好的做法是原始目的要完成而同時做到推廣業務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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