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公司這項規定@@
小弟前陣子進入某房仲公司服務
後因私人因素而選擇離職
離職時還是在試用期
五號去刷本子 有九千多塊的薪水
但公司有規定試用期內離職需賠償薪水
也就是說 我做不到一個月所領的九千多塊
都得全數還給公司
我知道公司培訓新人非常的耗成本
而自己選擇離職也是個人因素與公司無關
故選擇離職對公司有一定程度上的損失
但是那九千多塊也是我辛苦每天12小時以上工作賺來的
前幾天已經將該還的薪水拿到公司了
還是很想知道 公司這樣子的規定合法嗎
還是遊戲規則大家事先了解 就照個規則走呢?
謝謝各位前輩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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