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制服費用員工出?合不合理?合不合法?
制服費用員工出?合不合理?合不合法?
by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http://blog.roodo.com/youthlabor95/archives/11204053.html
很多上班∕打工族向九五聯盟申訴、詢問,由於從事服務性行業常因為工作需要、體面整
齊,要求員工進入公司時購買制服,或由第一個月的薪資扣除;另外聯盟之前接獲的個案
表示:制服費用由第一個月的工資扣除當押金,必須工作滿三個月以後,才得以返還押金
,否則將作為違約的賠償費用。
根據勞委會函釋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之規定: 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
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
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
不妥當。
其次,若由每月薪資扣除,則顯然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薪資全額給付」的規定。
最後,若繳交的制服費用作為押金,並且需服務一定年限後方得返還,否則將作為違約的
賠償款項,應有勞動基準法第26條的適用,約定實屬無效,員工更可積極向法院提出刑事
告訴,最高可處9萬元罰金。
歡迎大家積極向九五聯盟申訴或各地方勞工局提出勞動檢查,共同打造優質、合法的職場
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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