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工作合約問題

看板Employee (勞工板)作者 (奶油鬼)時間15年前 (2010/01/10 16:3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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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pt版看到一份工作 今天投了履歷 馬上得到回應 原本很高興 公司人員來電說寄mail 叫我看完之後傳真回去 後來我看了mail 居然是工作合約書 所以我就問說 請問這樣是代表我已經錄取的意思? 對方說是 但對方說叫我工讀生跟玩偶都打勾 我問:所以實際工作是看現場分配? 他說:是 但他特別叮嚀 叫我時間的部分別填 因為實際工作時間可能會跟徵才的文章內容不同 因為這是合約書 所以改了之後就要重寫一份 但我覺得很奇怪 這樣你叫我工讀生&人偶都先打勾 等於我同時間身兼二職,但時薪又不同 這樣到時候修改 合約不是一樣要重填一次? 但這些都還好 讓我心生疑惑的是 合約注意事項(以下內容是完全照合約上所寫) xx公司為甲方 xx工讀生為乙方 1.乙方當日參與活動如因其他人為因素而無法參與本案,經甲方事先告知乙方 並經甲乙雙方同意之活動通告時間(含排練),於活動正式舉行期間 須全力配合,如無故推拖拒絕、不到現場連絡不到人、中途離開等嚴重 影響廠商權益,經查證屬實造成甲方嚴重損失,如有違犯則乙方須賠償 10倍金額予甲方最為賠償金,不得異議。 (如當日不客參加此活動需在三天前告知,乙方需協助甲方直到找到 職務代理人或甲方找到合適候補人選之後方可視為終止本契約) 2.乙方於通告時間如有怠惰、偷懶、不聽指揮、不按雙方同意等嚴重情形 並經查證屬實,則乙方須賠償甲方(廠商)之損失大小狀況而定論,下列金額做為 乙方遲到賠償金,並由甲方支付乙方該次酬勞時自動扣除不得異議。 請各位守時不要遲到。 遲到超過10分鐘~30分鐘(含)以內扣除該酬勞一成五 遲到超過30分鐘~60分鐘(含)以內扣除該酬勞三成 遲到超過1小時以上為第一點方式處理 3.本合約經雙方簽訂後立即生效,若本合約涉及法律訴訟 甲乙雙方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本合約甲乙雙方(他還打成甲以雙方) 各持一份,本通告完成結束後合約自動失效。 我的問題是此合約有沒有效力? 真的可以規定賠償10倍金額? 再者 有無怠惰、偷懶。不聽指揮等.... 也都是由公司單方面判定吧? 這樣對工讀生好沒有保障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227.40
文章代碼(AID): #1BIP2Iz0 (Emplo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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