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員工不得拒絕 迴避資遣型調職

看板Employee (勞工板)作者時間15年前 (2010/01/12 16:38),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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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得拒絕 迴避資遣型調職 圖/張芸茵 雇主經營企業,雖然對人力資源安排運用應該要有一定程度的空間,但勞工接受雇主指揮 監督命令,畢竟只是一天中的8小時而已。 職務調動前提 勞動契約+雙方合意 如果調動職務後嚴重影響到勞工原先家庭生活、社會生活利益的話,應該視為已超過雇主 人事管理的權限。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是勞動契約的重要要素,契約重要要素一旦發生巨 大變動,總是需要得到他方當事人的合意才行。 因此就算勞工在訂立契約時,有答應雇主必要時會接受職務調動,但雇主的調職命令是否 具備合理性,終究仍須受到勞委會「調動勞工五大原則」的判斷。 迴避資遣型調職 表面留人 實則趕人 問題是《勞動基準法》為保障勞工工作權,特別在第11條資遣規定中,隱含了解僱最後手 段原則的趣旨。第4款中明文要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時,雇主必須事先檢討 是否有其他工作可供安置。若雇主真的是為了避免資遣而不得已調動勞工者,一般稱為「 迴避資遣型調職」。 遺憾的是有些雇主利用此規定,表面上將勞工看似合理的調往遠地,實際上卻是意圖逼使 勞工無法適任新工作而自動辭職。 正解 違反調動勞工五大原則 雇主須給付資遺費 派任外地,多少會對員工造成不便,因此當雇主實行迴避資遣型調職時,儘管本意真的是 在確保勞工工作機會,但法律上也不任由雇主為所欲為調動勞工。 迴避資遣型的調職,仍須依循「調動勞工5大原則」來做判斷。充其量在判斷調職命令的 合理性時,有權機關可以合併雇主的經營困難、與勞工的不利益程度,為綜合性考量。 一旦違反調動勞工5大原則,而勞工拒絕接受時,雇主仍須舉證符合勞基法第11條資遣事 由,依法預告勞工並給予資遣費後,完成資遣的程序。 新聞出處 自由時報 2010/01/12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an/12/today-work1.ht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216.183

01/12 22:53,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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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12:44, , 2F
推 但國內資遣費太少 相關罰則也太少
01/13 12:44, 2F

01/13 21:59, , 3F
樓上錯了 資遣費本來就不該太多 重點是雇主的單方解雇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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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22:00, , 4F
成就足以達成解雇 這點台灣立法落後才是重點
01/13 22:00, 4F
文章代碼(AID): #1BJ3Jk75 (Emplo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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