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問題] 高雄診所工作

看板Employee (勞工板)作者 (草)時間15年前 (2010/02/10 22:27), 編輯推噓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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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Kaohsiung 看板] 作者: prevangeline (prvangeline) 看板: Kaohsiung 標題: [問題] 高雄診所工作 時間: Wed Feb 10 12:12:43 2010 我在高雄某一診所上班 請問想離職,但是剛簽約不到1個禮拜 合約中說主動提出離職時須一個月前書面提出, 違者無議扣當月半薪,且須主管核准後(可不滿一個月)方可離職, 那我目前已經跟主管提出離職, 我一定要依合約書中的要等主管核准才可離職嗎? 但是勞基法16條不是規定工作3個月到1年要提前10天說 那我工作未滿3個月要提早幾天呢? 或是提出離職即可離開? 因為主管希望我做到找到人接任為止... 但是我有個人因素需盡快離開... 有沒有人可以回答我呢 我可以不管合約這樣就走人嗎 或者有沒有人急需一份工作 也可以站內信問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150.140

02/10 12:26,
幫你轉JOB板
02/10 12:26
pomp:轉錄至看板 job 02/10 12:2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2.121.7

02/10 22:37, , 1F
依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02/10 22:37, 1F

02/10 22:38, , 2F
再者依勞動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中止契約時,應
02/10 22:38, 2F

02/10 22:40, , 3F
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但是這位工作未超過3個
02/10 22:40, 3F

02/10 22:42, , 4F
月,所以其實也無妨。所以你隨時走人都沒關係,而且雇主也
02/10 22:42, 4F

02/10 22:43, , 5F
應該要按照你工作的天數發給薪資。現在這位比較要擔心的是
02/10 22:43, 5F

02/10 22:44, , 6F
以後在職場上的風評有可能會受該主管或事業單位影響吧!
02/10 22:44, 6F

02/11 00:57, , 7F
隨時走人都可以?那不用主管同意也不用跑什麼流程嗎?
02/11 00:57, 7F

02/12 08:17, , 8F
先向勞工局諮詢,寄離職存證信函
02/12 08:17, 8F
文章代碼(AID): #1BSi9UIC (Emplo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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