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安胎請假遭解僱 雇主最高罰50萬
看板Employee (勞工板)作者ntou92710007 (What I Have Done)時間14年前 (2010/03/07 23:28)推噓5(5推 0噓 0→)留言5則, 5人參與討論串1/1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307/5/21m88.html
2010/03/07 21︰09
(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7日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研擬修正「勞工請假規則」,未來懷孕婦女可申請安胎假。勞委會今天
指出,安胎假對雇主衝擊有限,勞工未來如果請安胎假遭解僱,最高可罰雇主新台幣50萬
元。
勞委會發布新聞表示,申請未住院普通傷病假, 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這對需要長時
間安胎休養者顯然不足。安胎假是基於人道關懷,請假休養雖未住院,但仍應併入住院病
假處理。
勞委會指出,安胎假可避免女性受雇者懷孕有流產之虞時,因無假可請而退出勞動市場;
且安胎假在現有住院病假日數範圍內,最長 1年,對雇主的經營管理、人事成本負擔衝擊
有限。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安胎休養請假必須依據醫師診斷證明,才可視為住院病假,且因個人
體質不同,需休養的情況也不同。
勞工未來請安胎假如果遭解僱,勞委會表示,政府可依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禁止性別
歧視的規定,最高可罰雇主50萬元。希望雇主友善對待有需要安胎的女性勞工,藉此更可
提高勞工向心力。
有關外界質疑,安胎假可能會「看得到,吃不到」。勞委會指出,民國98年間擴大育嬰留
職停薪至所有受雇者及發放育嬰津貼時,各界也有同樣質疑。
不過,實施近1年以來,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從民國98年5月到當年12月底,已有2
萬6000多人,核付金額17億2400萬餘元,顯見對受雇者兼顧工作與家庭平衡確實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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