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 坑殺青年的「離職違約金」未來將受規範
坑殺青年的「離職違約金」 未來將受規範
持續施壓修法曙光乍現 然勞委會版本依舊為德不卒
從去年初至今一年多的時間,九五聯盟持續接獲來自各行各業、超過30位離職違
約金受害勞工,在在顯示惡質離職違約金在職場上極為普遍,在聯盟持續施壓倡
議並要求修法下,勞委會近日終於被迫在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中明文限制,避免
最低服務年限與離職違約金的濫用的情況一再發生。
「最低服務年限」與「離職違約金條款」的原始用意,本希望保障資方,特別是
在挹注大量資源與成本栽培勞工,使勞工額外獲得工作技能或知識時,透過該條
款限制把人才留在企業內繼續服務回收付出成本。
不過,違約金條款卻遭到濫用成為剝削勞工的手段,遍佈各行各業,無論是否提
供教育訓練、工作性質、重要性等,只要離職一律賠償公司高額的違約金,其中
更有當事人被雇主要求簽下本票的誇張案例。經由聯盟的倡議、媒體的披露,並
提出修法建議後,勞委會被迫在今年推出的勞基法修正草案中,明訂條文限制「
最低服務年限」與「離職違約金」的濫用,的確讓許多白領勞工不受到侵害。
聯盟原則上肯定勞委會在勞基法修正條文上正面回應的態度,針對「懲罰性違約
金」(修正條文第18條之1)、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限制(修正條文第18條之2)
進行規範,未來一旦通過,一定程度達到保護勞工的效果。然而,我們卻始終無
法理解:勞委會為何總習慣為德不卒的修法版本?勞委會始終不願意比照日本、
韓國之規定,明文限制『雇主不得締結不履行勞動契約時之違約金或預定損害賠
償金額之契約。』,事實上對保障勞工的效果上仍舊存在許多死角與模糊地帶。
聯盟提醒警告勞委會,違約金並非必然與最低服務年限掛勾。在許多案例裡,企
業利用勞工急於求得工作的心態,於契約內訂立金額甚高的違約金或預定損害賠
償,只要勞工有「不履行」契約之情事,如明訂若不配合加班、調班等,就得賠
償違約金。
所以若不在法律上禁止勞動契約上訂立「違約金或預定損害賠償」,將使得企業
得以在契約上明文不平等條款,只要勞工簽下契約,未來企業一旦提出告訴,法
院將基於勞動契約雙方合意,所以企業無須舉證,法官審查違約金之必要性的可
能性不大,致使勞工將依約賠償,至多酌減金額,非常不合理。
但如果在明文禁止違約金條款的締結,企業將無法濫用違約金條款剝削勞工。若
企業向勞工提起告訴,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證明因勞工不履行契約而確有損失。
聯盟顧問、政大法律系 林佳和 教授補充解釋:日本與南韓的勞動基準法令中都
已經明文規定,資方不得於勞動契約中訂定所謂的「違約金條款」,就是為了保
障弱勢勞工不會因此而遭資方濫用各式各樣違約金條款。
九五聯盟特別強調,禁止契約中明訂違約金條款,將不影響企業求償的權利。勞
工於職務上發生債務不履行行為,確有造成雇主損害時,仍可依照民法上債務不
履行,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之填補。實在無須對弱勢勞工,在勞動契約中要求約
定違約金或預定損害賠償,徒增企業濫用的空間與可能。
所以聯盟再次明確提出我們的修法要求:必須將『勞動契約不得訂立違約金或預
定損害賠償之約定』等限制,強烈要求勞委會一併明列於修正草案中,才能真正
達到保障勞工的效果!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http://blog.roodo.com/youthlabor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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