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離職違約條款 勞委會設限
看板Employee (勞工板)作者ntou92710007 (Bloody Monday)時間14年前 (2010/03/29 00:40)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1/1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329/131/22w79.html
2010/03/29 00︰07 呂苡榕
【記者呂苡榕整理報導】
惡質「離職違約金」在職場上極為普遍,青年勞動九五聯盟表示,去年初至今,已接獲各
行各業超過30件申訴。在九五聯盟持續施壓下,勞委會近日終於被迫在勞動基準法修正草
案中明文限制,避免最低服務年限與離職違約金的濫用的情況一再發生。
九五聯盟分析,「最低服務年限」與「離職違約金條款」的原始用意,原本是保障資方,
特別是挹注大量資源栽培勞工的行業,希望透過條款限制,把人才留在企業內繼續服務,
回收培育成本。
不過,九五聯盟表示,違約金條款卻遭到濫用成為剝削勞工的手段,無論是否提供教育訓
練、工作性質、重要性等,只要離職,一律要賠償公司高額的違約金。
曾在某咖啡連鎖店打工的許同學向九五聯盟投訴,工作之初店家就強迫簽約工作一年,但
後來因為要顧及課業,無法繼續上大夜班,所以提出離職要求,結果店家拿出當時簽訂的
契約,表示有「離職違約金」這項附帶條件,所以最後一個月的薪水被扣掉一萬塊。
經由民間團體長期倡議與提出修法建議後,目前勞委會推出的勞基法修正草案中,明訂條
文限制「最低服務年限」與「離職違約金」的濫用。
對於勞委會修訂條文,九五聯盟表示肯定,但也指出日、韓等國都明文限制「雇主不得締
結不履行勞動契約時之違約金或預定損害賠償金額之契約」,目前修法僅只是限制不得濫
用,事實上仍舊存在許多死角與模糊地帶。
聯盟顧問、政大法律系教授林佳和補充解釋,日本與南韓的勞動基準法令中都已經明文規
定,資方不得於勞動契約中訂定所謂的「違約金條款」,就是為了保障弱勢勞工不會因此
而遭資方濫用各式各樣違約金條款。
九五聯盟特別強調,禁止契約中明訂違約金條款,不會影響企業求償的權利。勞工於職務
上發生債務不履行行為,確有造成雇主損害時,仍可依照民法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實在
不需要在勞動契約中要求約定違約金或預定損害賠償,徒增企業濫用的空間與可能。
因此九五聯盟強調,會持續要求勞委會必須將「勞動契約不得訂立違約金或預定損害賠償
之約定」一併明列於修正草案中,使勞工權益得到真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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