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離職
最近剛領旅遊津貼與端午禮金,依照勞基法規定滿40天的員工享有
公司的一切福利,但我們公司的福委會自訂一條領完後要做滿3個月,
才能離職否者要退還,目前我已找到新的工作,但要申請離職的表上
有一項福委會簽章,想請問板大們,如果是你們會還這筆錢嗎???
發這篇文章的用意在,是否要跟公司鬧僵,因為未來還是有可能留在
這個產業,台灣這麼小有可能還會遇到這些人,在加上有些公司會在
意你在之前公司的狀況,離職的時候是否該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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