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告不當調職 贏45萬資遣費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小蝦米扳倒大鯨魚!聯華實業公司去年將李姓女管理員,從南
港總公司調到桃園楊梅廠,未補助交通費,並取消她的伙食津貼,李女主動終止勞動契約
,狀告老闆,一審敗訴,直到二審士林地院合議庭才獲逆轉勝訴,資方須支付45萬元資遣
費。
判決書指出,李女86年進入聯華,公司去年5月未徵得李女同意,調她到楊梅廠接受教育
訓練半年,李女認為這使住台北市的她,額外花費通勤時間和金錢,每月1800元伙食津貼
還被取消。
李女要求老闆終止勞資聘僱契約,12年1個月的工作年資,以平均月薪3.6萬計算,加上13
天未休年假,要求45萬元資遣費,歷經1年多的官司終獲勝訴。
唉,對老闆來說,勞基法的用途大概就是墊桌腳或是泡泡麵用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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