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貼] 公立學校徵警衛18780

看板Employee (勞工板)作者 (單身男子公寓)時間13年前 (2011/12/28 03:0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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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zukitw (◎ ω ◎)》之銘言: : 接獲板友來信希望能幫忙轉貼 : 又一個政府帶頭用低薪徵人的訊息 : 請大家一起來討論這樣的勞動條件是否有違法之處? : 信件內容如下: : ─────────────────────────────────────── : 此為桃園縣中壢國小之網址 : http://163.30.129.9/clps/ : 其中<家長專區>消息公告內第二條 本校誠徵警衛二名 : 點進去後網址 : http://163.30.129.100/Hotnew/Main.asp?Page=1&Num=1558 : 進去後可下載附件 : 附件內容有服勤時間:原則上每日上午05:00~下午22:00 : 服勤時間是由兩位負擔 平均一人8.5小時 : 這部份已經觸犯勞基法第36條 每七天應有一天例假 : 另外 待遇:依行政院核定之勞工最低基本工資18,780元整 : 最低基本工資怎麼計算出的我不清楚 : 但若以每日工作8.5小時 每月工作30天 換算下來時薪不足74元 : 遠低於明年實施的最低薪資103元 : 我不確定最低工資應兩項皆滿足或只需滿足一項 : 但是我很確定此份工作並無月休 : "春節假期須聽由學校安排" 也可看出端倪 : 因此 此職缺至少違反工時 也很可能不符最低工資 : 歡迎你將部份或全部資訊發表出去 謝謝 一、勞基法84-1 1. 適用範圍:目前僅限38種職務 勞委會公告 84-1核定工作者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c465788 「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 適用 勞基法84-1 (98.8.20 勞動2字第0980130491號令) 勞基法84-1 排除 30、32、36、37、49限制,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 §30:每日暨每週工作時數 §32:延長工時之限制及程序 §36:例假 §37:休假 §49:女工深夜工作之禁止 「事業單位」指的是私人企業或國營企業, 「公立學校」若用校務基金聘僱非編制內人員,似無違法之處。 這點需要「勞委會」做出行政函釋,統一解釋,否則只會有更多公立學校仿效。 另外, 勞基法84-1 未排除 24、39規定, 例如,有約定正常工時10小時,工作時間超過10小時以上,雇主應加給延時工資。 再例,有約定2週排休3日,排休當日應雇主要求上班,雇主應加倍給工資。 §24:延長工時工資之標準 §39:休假日工資之標準 2. 生效要件:書面約定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2規定, 其內容應包括: (1)職稱 (2)工作項目 (3)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 (4)工作時間 (5)例假 (6)休假 (7)女性夜間工作 可參考下述各地方政府訂定規範。 3. 生效要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這份勞動契約很明顯未經桃園縣勞動及人力資源局核備,不生效力。 鄉民(工作地在桃園縣者)請勇敢站出來, 直接把這份契約列印或email給桃園縣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雖然沒有行政罰鍰,但至少可以修正不合理的勞動條件, 鄉民的力量,可以幫助他人,也可以幫助自己。 (補充) 桃園縣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桃園縣轄內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簽訂約定書」審查說明, http://www.tycg.gov.tw/site/index.aspx?site_id=014&site_content_sn=5997 台北市勞工局 「台北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 http://www.bola.taipei.gov.tw/ct.asp?xItem=2053806&ctNode=30408&mp=116001 新北市勞工局 「新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工時標準」 http://www.labor.ntpc.gov.tw/web/AB?command=showDetail&postId=227592&groupId= (參考) 新北市公立學校警衛僱用契約書 http://ppt.cc/p!8I 目前為止,以84-1責任制工作契約核備來看, 台北市、新北市勞工局最有作為,桃園縣因工會力量而有相當作為, 其他縣市則是被動審查 (或說形式上看看而已) 二、時薪與基本工資 時薪103元是由一套公式算出,無法與月薪直接換算。 簡單說,時薪103元會比「月薪除以30再除以8的時薪」來得高, 是因為考量到時薪工作者放假即無工資,公式特地把「例假」工資先計算進去。 公式未把「休假」(19天法定假)計算進去,所以遇到19天法定假須加倍給付。 很不願看到這種苛刻的勞動條件, 而且還是公部門帶頭,令人唾棄。 未有統一解釋前,除非當事人自己打官司,由法官審查違法性。 真的很無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5.186.119 ※ 編輯: dophinn 來自: 123.205.186.119 (12/29 02:05) ※ 編輯: dophinn 來自: 123.205.186.119 (12/29 02:24) 第1次修正:補充各地方政府對於84-1審查說明 第2次修正:文字上色 第3次修正:增加對個案的建議 ※ 編輯: dophinn 來自: 123.205.186.119 (12/29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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