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台灣立凱電能 提前預告離職沒年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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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kou (阿哩) 看板: Tech_Job
標題: [討論] 立凱電能 提前預告離職沒年終
時間: Fri Feb 10 23:39:20 2012
龜山工業區台灣立凱電能科技
部份員工於年前預告離職卻拿不到年終獎金
不符公司規定發放年終規定
尊守勞基法預告離職卻得不到應有的權利
實屬可悲
給大家一個提醒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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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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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個勞工局回覆...
親愛的縣民您好:
一、您陳情有關「立凱電能離職未給年終獎金」乙案,本府相當重視,查勞委會78年2月1
日(78)台勞動二字第01874號函略以:「有關勞基法廿九條所稱之獎金是否專指年終獎金
乙節,依本會七十七年七月十九日台七十七勞動二字第一五九七六號函釋:「勞動基準法
第廿九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
股息、公債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所稱獎金似
與公司法第二百卅五條所稱之分紅性質相同,均係於稅後盈餘中發放,而異於我國民間習
俗於農曆年前無論盈虧均發放之年終獎金(稅前) 。當無疑義。」,就年終獎金之性質,先向您說明。
二、又從上開函釋得知,年終獎金之性質不論屬於分紅或是民間習俗之發給,非經常性給
予也非勞務對價之發給,不列入工資範圍,故公司離職不發給年終獎金,應無違反勞基法第
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給付。」之規定;惟離職不發給年終獎
金,應就事實認定,端視勞資雙方有無事先約定,且明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
則中;如有,係屬「權利事項」之爭議,依規定應循調解程序、司法途徑解決;反之,如
勞資雙方未事先約定也無明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而發生爭議時,則應屬
「調整事項」之爭議,依規定以調解、仲裁程序處理;再和您說明。
三、若因雇主未給予年終獎金而衍生之爭議,致您的權益受損者,請逕向桃園縣政府勞動
及人力資源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承辦單位:勞資關係科,聯絡電話:3366075)。
四、如您對本案和勞動法令尚有疑義,請電洽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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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kou 來自: 61.31.162.111 (03/04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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