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驗] 帶頭違法的台中市勞工局
這是小弟我自身的經歷,也是昨天到台中市勞工局
做勞資糾紛調解的過程。希望能在這邊發文後,也
讓廣大的勞工朋友們,認清楚目前台灣勞工的處境
。
以下是我針對需要做調解的內容,事情先整理的文
案。內容有些長,請見諒~
1.沒有試用期的勞基法,卻要員工接受試用期間薪資減
少2000,並且執行了四個月。
2.從105年3月開始,因為調度關係轉為工務助理的部分
,薪資調整為28000,但是卻高薪低報而導致目前因為
非自願離職,請領失業補助的款項短少,以及提撥退休
金的短少。勞保金額公司只報了21000,與28000差了7000。
3.加班費與國定假日出勤,因為公司說法為責任制。所以加
班費與國定假日出勤的部分,通通不給薪。經過與勞工局確
認後,公司的確不能算責任制,故追討加班費。
超時加班的部分,以打卡紀錄為基準。有太多已經回家之後
,還在LINE上面交辦公事,不知道該如何評估。
佐以LINE的紀錄,可以明白我們的工作常常已經回到家了,
都還會被要求處理;上班時間甚至高達18-19個小時,這些都
沒有加班費。
其實我的訴求很簡單,法規如何訂,就如何走。這也是我
去申請調解時,已經先在台中市勞工局做過相關的諮詢。
為什麼我會說台中勞工局帶頭違法,下面開始說明。
主席:針對第一點,上班的時候有新進員工條約簽名,上面
並沒有提到有試用期這件事情。應該是你自己在認知
上面的誤解。
我:主席,從我提供的銀行存摺,上面有每個月的匯款紀錄,
非常清楚就可以看到,公司的確凹了四個月的試用期。
而且原定試用期本就是三個月,還是因為我跟公司抗議,
第五個月才發到面試金額。這部分我甚至也有人證可以詢
問。
資方:這個部分真的就是認知上面的問題,當初說就是多少錄用
而且公司也知道不能有試用期,不可能會這樣發薪水。
(完全順著勞工局的話欸!!白賊話果然很會)
主席:我是這樣覺得啦,走法律面你也不一定拿的到,也是雙方
認知上面的誤解,這一條就不要追究了。
(嗄?!你是勞工局還是資工局啦,到底!?)
主席:第二點,薪資提撥的部分,本該全薪提報這個部分必須補足
。
資方:但是我們有詢問過相關的法律諮詢,他們表示說底薪低可以
用津貼的方式給薪。
主席:對啦,沒有說不可以。但是法條上面就是說明,勞保必須保
全薪。不然勞方下去提告的話,你們可是要罰三倍的哦。
(法條上面就是這樣,這點你們想賴也賴不掉。)
主席:第三點哦,要爭取加班費是比較難啦。我自己在公家單位也
常常需要加班阿,我也很久沒申請加班費了。
我:主席,你可以看一下我的佐證資料,我們是已經誇張到一天
做18、19個小時了。甚至常常下班回家都還要用LINE工作欸
。
主席:對啦,你看台北市政府還不是常常用LINE加班。況且責任制
就是未來的趨勢。我是覺得沒有甚麼好爭的啦。每個人各退
一步好不好!?我們是來協商尋求共識的嘛。
(是你跟資方的共識,還是我跟資方的共識?!)
資方:對嘛,像我們這種設計公司,怎麼有可能說準時下班就下班
。都是要忙完才能休息的阿。而且你也有時候會吃完晚飯直
接下班或是在公司看一下影片甚麼的才下班。
(欸!?又在順話接下去就對了!?公司不是責任制!?現在又管我
自己的時間怎麼利用!?)
主席:這樣啦,資方那邊也補貼一點,不要說都沒有給。就湊個整
數就好了。(所以我加班了七個月讓你湊整數加班費剩下兩千
塊!?)
以上,本人留有錄音檔。開會將近一個小時,避免太多冗長訊息,
稍作濃縮,但原意差不多就是這樣子。
這就是我們鬼島台灣的官方說法。
1.責任制是為了趨勢。(那要不要給你諾貝爾獎啦!?)
2.加班費沒有甚麼好爭取的。(所以現在資方說加班是為了給勞方更多薪資是假的)
3.勞工局廢掉就好啦,找你協調,你向資方靠過去。
你自己在公家機關賺得多,不爭取加班費是你的事情,我領得少不能爭取!?
況且不適用責任制也是你們勞工局說的,協調又牆頭草的態度是怎樣!?
18%廢一廢,我根本就不想養這些人。
電視上檯面上說的一套,私底下是另一套。
台中市勞工局根本就不勞檢的,蛇鼠一窩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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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85.89.5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mployee/M.1472627657.A.7F0.html
※ 編輯: kaede712 (219.85.89.55), 08/31/2016 15: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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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算是懶得再跟這間公司有任何的接觸,只想結束這噁心的官場文化。
用意不在於是否往訴訟去,而是要告知大家目前政府說的,讓員工多領加班費
這個說法,本身就是一個大笑話、大謊言。
※ 編輯: kaede712 (219.85.89.55), 09/01/2016 15: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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