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0,另外加給應為0啊!
勞基法修正中的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
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工資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如以勞動部現在解釋的 時薪制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0或沒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那另再加給 一又三分之 不也為 0
0 ×1又1/3 = 不是 0 嗎
沒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怎麼計算加班費,這麼鬼啊,
又如果有1又1/3這個值,那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不就出來了嗎,
所以結果 時薪制的休息日前二小時加班費應該要有2又1/3啊,
不然那算的出來,
對不起,我數學不好,請問有神人可解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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