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被離職"時,仍可能有領年終的權利!

看板Employee (勞工板)作者 (沉潛)時間7年前 (2017/12/18 15:23), 7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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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魯最近剛打贏跟前公司要年終的官司 (12/1終審確定) 我的案情是 (判決連結https://goo.gl/V6VKAJ) (1)年終獎金發放前自願離職 (2)但根據合約的保障,有權受領年終獎金 以上是以個人經驗的官司分享作為開場白,本文如下: ====以下,本文開始==== 今日在臉書勞工社團回復版友要"被離職"的問題,整理以下勞工應該要知道的權益: #台灣最軟的是勞工 #勞基法還要修惡真是好棒棒 一、是否有權利領到各種"月薪之以外"的工資(例如年終、績效獎金) 1. 相關的聘僱合約、工作規則、或公告有具體約定嗎? 2. 若有,具體約定的內容為何? 3. 若無,過去的慣例為何? 【小結】根據以上內容具體判斷是否為「固定工資」,及是否有「限制條件」。 若屬「固定工資」且滿足「限制條件」,當然有權受領。 二、公司是否有權終止契約而不需付資遣費 1. 須看是否有勞基法第12條的適用 2. 其中,若牽涉到勞基法12條1項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須再進一步審酌: (1)公司相關規定或公告中,訂有相關標準嗎? (2)不管是否訂有相關標準,都應進一步檢視相關懲處是否符合一般法律原則 (比例、誠信、禁止不當連結...) (3)資方是否在知情的30日內終止契約 【小結】若不適用勞基法第12條的規定,公司必須依勞基法規定給予資遣費與相關權利。 最後提醒 1.【留存證據】請盡可能收集、保存好對自己有利的所有證據;否則真的有爭議,也會因為缺乏證據而增加爭取權利的難度。 2.【別亂簽名】所有不合理或有問題的文件,能不簽名就不要簽名;就算形勢比人強而不得不簽名時,至少要表達反對意見,並把表示反對證據保存下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70.161.1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mployee/M.1513581836.A.ECE.html ※ 編輯: gofunfull (61.70.161.18), 12/19/2017 10:31:13
文章代碼(AID): #1QDsqCxE (Emplo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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