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勞動部對於報載「台灣工會,何去何從」予以澄清, 並接受各界對於工會發展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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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稿】
勞動部對於報載「台灣工會,何去何從」予以澄清, 並接受各界對於工會發展的建議
日期:107-06-08資料來源:勞動部
有關《聯合晚報》8日A4版刊載「台灣工會,何去何從」相關報導,勞動部澄清如下:
對於報載「我國單一企業工會常被資方收買」,勞動部表示,我國勞工運動發展已有數十
年歷史,過往多由廠場企業工會幹部帶領勞工運動,不應片面論斷企業工會皆是由資方所
收買的親資工會,此與我國過去工會發展脈絡不符。另外,工會為人民團體,凡涉及會員
權益重要事項均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也不是可由雇主與理事長或少數理事
、監事逕自決定。報載說法,對於企業工會提升勞動權益之努力,有失公允。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報載所提職業工會聘專人與公司談判一節,勞資協商的最終目的,並
非在創造對立、衝突,而是透過勞資間的對話、協商與互動,建立一個有溫度且穩定的勞
動關係。就實務而言,許多職業、產業或企業工會在勞資協商時,均會聘請上級工會幹部
或專業人士予以協助,並非僅有職業工會及產業工會才能聘請專業人士。勞動部亦有鼓勵
措施,推動上級工會協助所屬工會進行協商。
勞動部強調,該部各類型工會的輔導及協助措施並無差別,以近兩年來說,勞動部辦理「
補助新成立工會辦理教育訓練」業務,在受補助之「新成立工會」中,企業及產職業工會
各占一半;另外,領取勞動部簽訂團體協約獎勵金之產業、職業工會共計有12件,又勞動
部在辦理工會教育補助及工會幹部訓練時亦一視同仁,並未有報載所稱僅偏重企業工會之
情形。
此外,針對報載我國企業工會組織率過低乙節,工會組織率並非以工會數與企業數相除所
得,而係工會會員人數占事業單位受僱者可組織工會人數之百分比,我國目前企業工會組
織率近16%,相較於亞洲其他國家,例如日本的17.1%、韓國的10.1%,當然有繼續努力
空間,這也是勞動部歷年來皆有列入的重要政策之一。
勞動部最後表示,我國工會發展雖然還不及其他先進國家,但在民國100年「勞動三法」
修法,開放工會籌組類型之後,許多勞工開始藉由組成產業或職業工會來保障其相關權益
,勞動部一定會對於各種類型的工會一視同仁,予以協助,期能全面提升我國勞工透過組
織工會,保障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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