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心得] 派遣工悲歌的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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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Fw: [心得] 派遣工悲歌的終結?
時間: Thu Apr 25 19:36:5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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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心得] 派遣工悲歌的終結?
時間: Thu Apr 25 19:35:30 2019
圖文網誌好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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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社福及環衛委員會於今年(108)4月22日初審通過勞動基準法的修正草案,未來雇主將不得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而且如果派遣工有遭到派遣公司積欠工資時,要派單位應先給付工資予派遣工,讓派遣人員的權益能獲得保障。
那麼,這次草案可能會對未來的勞動市場帶來哪些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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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曾經在過去的文章「非典型勞動型態的極致—你知道什麼是『自然人承攬』嗎?」中大致介紹過派遣關係,但在此我們還是再次簡單說明。如上圖所示,「要派公司」指的是實際需要勞力的事業單位,而派遣公司則會與要派公司訂定契約,把「派遣工」指派到要派公司需要的事業場所提供勞務,因此這些派遣工其實是屬於派遣公司的員工,當權利受損時,當然就得向雇主(派遣公司)提出訴求。
派遣制度是屬於非典型勞動型態的一種,原本應該是要運用在人力需求較為浮動,或工作較為簡易的職務,但隨著當老闆的成本日益增加,這種派遣制度也開始蔓延到一般的職務類型,再加上許多派遣公司常會與派遣工簽訂「定期契約」,很多勞工也會誤以為派遣公司標不到案子,自己沒了工作也是理所當然的,也間接幫派遣公司背負了經營上的成本。
|政府這次要如何改變這些非典型勞動型態?|
在蔡英文總統參選時提出的「勞動政策六大主張」中,就有提到未來執政黨希望立法保護非典型勞動型態,其政見原文節錄如下:
「我們看到隨著全球經濟發展及社會變遷,非典型勞動人數持續增加,這些派遣、部分工時及臨時性的勞工,不僅面臨低薪的就業情境,更是欠缺基本的勞動保障。我們要走向一個進步的社會,就必須立法保護非典型的勞工。首先,定訂『派遣勞工專法』,讓他們與在同一職場內從事相同職務或工作的正式員工,能夠同工同酬,並且可以銜接成為長期穩定就業的勞工。目前公部門運用派遣勞工的問題,我認為應該漸進的減到最少,作法是必須回歸政府相關的採購法令規範。」
依照目前政府所發佈的訊息來看,未來的確將逐步減少政府機關運用派遣勞工的情況,但其中提到的「派遣勞工專法」卻因為各方意見不同而遲遲沒有進展,有些勞工團體認為根本就應該禁止派遣制度的存在,何須再訂專法來保護這些雇主?而有些資方團體則認為現行勞動法令已有諸多限制,政府應該鬆綁制度以促進經濟發展,而不是再創造更多束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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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如何,依勞動部的新聞稿來看,這次的修法草案將增加了兩個方向,其一是修訂勞基法第9條規定,明定派遣公司應要與派遣工訂定不定期勞動契約,雖然行政機關過去的見解本來即是如此,但這次修法後將有明確的法令規範,未來派遣公司經過勞動檢查發現仍然與派遣工簽訂定期契約,可能就會面臨到相關的罰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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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則是新增了勞基法第22-1條,當派遣公司有積欠派遣勞工薪資時,經該勞工請求仍未給付,就可以請求要派公司負給付責任,要派公司也可以再另外從與派遣公司的契約中扣除原本要給付的價金,當作幫派遣公司償還薪資之用。
以上規定都還是屬於草案階段,未來如果能確實上路,相信對於派遣勞工的權益也可以有所提升,也能讓良莠不齊的勞動派遣市場能有所改善。然而,該怎麼查核又將是最大的重點,以派遣工不得訂定定期契約的部分來說,實際勞動檢查時行政機關除了要舉證勞資雙方確實有訂定定期契約,也須舉證該工作是屬於「繼續性工作」,當充分取得這些事證後才能對派遣公司正式處分,因此這也將是行政機關會面臨的一大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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