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便宜又好用的契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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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9→)留言1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zmantalk (來練肖話)時間13年前 (2012/02/17 23:0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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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定期契約時,我常常就會想到勞基法有個曇花一現的玩意叫作「試用期」. 如果我們定義勞動關係是「無差別」的對待. 那麼問題討論不應該只是放在定期契約跟定期契約之間應該隔多久的時間. 因為無論時間隔的在久,只要雇主有心,有什麼玩意是變不出的呢?. 契約間隔的時間更久,相對的勞工要背負的不續約風險也會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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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ophinn (單身男子公寓)時間13年前 (2012/02/16 15:1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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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個月契約工作期間拆成3份「3個月」定期契約,. 且第1份契約期滿還要等3個月才能簽第2份契約,. 是雇主用來迴避《勞基法》第9條第2項的粗糙手法。. 定期契約期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1.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2.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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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zukitw (◎ ω ◎)時間13年前 (2012/02/15 19:5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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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錄自 job 看板 #1FEveKb1 ]. 作者: strellson (臺語是客家話) 看板: job. 標題: 便宜又好用的契約工. 時間: Wed Feb 15 19:42:07 2012. http://lkksdgod.blogspot.com/2012/02/blog-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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