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便宜又好用的契約工
※ 引述《azukitw (◎ ω ◎)》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job 看板 #1FEveKb1 ]
: 作者: strellson (臺語是客家話) 看板: job
: 標題: 便宜又好用的契約工
: 時間: Wed Feb 15 19:42:07 2012
: http://lkksdgod.blogspot.com/2012/02/blog-post.html 完整全文
: 人資經理與數位應徵者面談時,得意洋洋地說明這家企業有六至十個月的年終獎金,也表
: 示工作上手、表現良好就有機會升正職。可惜這位早該退休讓賢的經理,省略某些負面訊
: 息,例如:工廠訂單淡旺季的期間是?萬一工作表現優良,契約到期日是在淡季,雇主為
: 節省成本還會讓人升正職嗎?或是工作契約期間到一半遇上淡季,是否就立刻終止勞動契
: 約?
: 以及刻意忽略為什麼勞動契約只簽九個月,而且還是分三分契約(每份期間三個月),期
: 滿還要間隔三個月後才能續簽契約,這種規避法律的作為。他當然也沒告知契約工期間不
: 會併入正職的年資,更不會透露民國九十九年才升正職的員工,夜班津貼從六百元調降為
: 三百元的芝麻蒜皮小事。對於外資企業有錯誤想像的我們,還不知道葫蘆裡面賣的是什麼
: 藥。
: 對了,這間工廠的淡季旺季期間是下半年和上半年,如果契約到期日是下半年,你會面臨
: 四種情況:一、主管會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二、有良心的讓你工作到期滿;三、調到楊梅
: 的建材工廠;四、升正職(表現優良、逢迎拍馬、人脈關係和出席聚餐)。楊梅的工廠是
: 契約工的終結站,雖然那邊的人事主管一樣會說:表現良好有機會升正職。但是實際上,
: 他們只會拔擢有人脈背景、高中職學歷的契約工,而且中壢的正職員工也會支援楊梅的產
: 量,所以,那邊的契約工升正職機會極為渺茫,而且有人來五次才升正職,他幫僱主節省
: 五年的年終獎金。
9個月契約工作期間拆成3份「3個月」定期契約,
且第1份契約期滿還要等3個月才能簽第2份契約,
是雇主用來迴避《勞基法》第9條第2項的粗糙手法。
定期契約期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1.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2.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
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
雖然,法律上或法庭上,可以用《勞基法》第9條第1項後段攻擊回去,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但是,即便「確認僱傭關係之訴」勝訴,勞工回到這家企業,
仍可能無法獲得正常的工作條件,甚至遭受不當勞動行為。
個人僅提供3個想法,有興趣者可以一起討論。
一、勞工
求職前,先打聽消息,若知道是地雷企業,在經濟狀況尚許可之下,
能不選擇就不要選擇。
消息管道很多元,建議多打聽。
1.網路 (BBS上班族版Salary、雅虎知識家、Google搜尋、Mobile01搜尋)
2.親朋好友
3.學校師長
4.地方政府公告違反勞基法之企業名單
5.地方政府勞工局「勞動條件科」(電話洽詢,契約內容是否合法)
二、原作者
既然原作者已經期滿離職,逕可向「勞動檢查處」申請「具名」勞動檢查,
「具名檢查」的用意在當雇主提供假資料(端得上檯面的合法資料)時,
可依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作進一步佐證。
但老實說,成功機率很小,
因為只要資方提得出「為什麼這份工作是定期契約」的理由,
勞工行政機關難以裁罰。
畢竟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無法以司法審理案件的角度去審判資方提出的理由。
三、政府
《勞基法》第9條第2項,當年立法理由原本是為了
「避免雇主以定期契約長期工作剝奪勞工權益」。
此條文是民國73年公布,迄今未做任何修正,
以當時的時空背景衡量,第一份契約與第二份契約之間相隔「3個月」或許足夠。
但此時此刻,很明顯,資方已完全規避間斷期間「3個月」之限制。
修法方向應3者齊下:
1.增加間斷期間,提高至6個月或9個月。
2.提高罰則,去年6月雖已修法從「2千~2萬」提高至「2萬~30萬」+「公布名單」,
但對經濟優勢的雇主而言,微不足道。罰則應增加至「30萬起」。
3.提高基本工資
定期契約工作者,大多數是基層勞動者,其薪資大多落在資本工資或些微之上,
若能提高基本工資,基層勞動者雖從事定期契約,仍可獲得合理薪資。
以上淺見,歡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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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ophinn 來自: 123.205.182.142 (02/16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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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8:55,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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