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一題憲法 限制人民權利~
※ 引述《happywa ()》之銘言:
: 各位前輩,小妹不確定這個問題可不可以提出來跟大家討論
: 但是因為自修憲法 遇到了一些瓶頸
: 所以冒昧想問大家
: 題目是憲法所規定的基本人權是否可以加以限制?其依據及遵循的原則為何?
: 目前我找到的資料是學者承認基本權受特別權力關係之相當限制
: 而在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七號解釋,公務員依法請領退休金,
: 乃行使法律基於憲法規定所賦予之權利,應受保障,其向原服務機關請求核發服務年資
: 或未領退休金之證明,未獲發給者,在程序上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 此所提及之 非 不 得 我不知道該怎麼理解這段話的意思
: 書裡並提到以上解釋修正了司法院院字第三三九.第二八五之解釋
: 認特別權力關係之適用有其界限,不得恣意使用
: 公務人員與其機關之中是存在特別權力關係
: 但是我不太懂這一大段的意思
: 就要請各位前輩指點了~謝謝!
特別權力關係是一個舊觀念,在特別權力關係之下的人,
無法享有與其他人民同等的憲法上基本權利
即使基本權力受了侵害也不能訴請救濟
只能摸摸鼻子認栽
哪些人是受特別權力關係所控制的呢?
一般來講有軍人、學生、公務員、監獄受刑人
近來我國實務界透過大法官解釋,漸漸破除了前三者
妳所引的這個釋字,可說是破除特別權力關係迷思的濫觴
因為公務員依法請領退休金
是憲法上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財產權)
但是在傳統的特別權力關係之下
公務員是不能提起司法救濟的
基於"有權利,就有救濟;有救濟,斯為權利"的法理
大法官認為公務員的基本權利受侵害
與其他人民的權利受侵害並沒有什麼不同
因此"非不得"提起救濟
負負得正的結果,就是"得"提起救濟啦
因此,特別權力關係自此有了鬆動
這也是社會邁向民主化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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