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告訴
※ 引述《aiamano (LOVELAND ,ISLAND)》之銘言:
: 1.什麼是"追訴"
: 跟告訴有何不同
: 我自己念的時候 只能大致推測他的意思
: 我猜是調查然後告訴^^" 但不知道誰進行這個動作.程序...?
: 我在法緒的相關章節 也都找不到清楚的定義
: 2.告訴是否包含自訴跟公訴
小弟來獻醜一下,有不對的地方還請多多指教。
告訴,是訴訟條件。
公訴、自訴,是訴訟繫屬。
刑法上有些罪是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需要某個特定對象(告訴權人),
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提出告訴,
檢察官才能起訴(公訴),法院才能審理。
如果沒有經過告訴,檢察官是應做成不起訴處分的;
如果檢察官仍自做主張起訴(公訴)的話,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因為訴訟"條件"不成立,欠缺做成實體判決的要件,
程序上就駁回了。
公訴如前述,是檢察官代表國家,向法院確定行為人是否應受處罰的步驟,
檢察官有提起公訴,法院才能審理;
檢察官如果沒有提起公訴,法院不能自做主張把行為人抓過來審問,
這就是"不告不理原則"。(事實上,應該是"不訴不理"才對)
自訴是犯罪被害人,自居於檢查官的地位,直接向法院起訴,
請求國家對於行為人處罰的步驟。一般在歐陸法系來講,
自訴應該是一種補充的地位,也就是檢察官濫權不起訴的時候,
才做為一種補救的措施,允許被害人"申冤"的步驟,
但是在我國,卻把它當成跟公訴同樣的地位,
導致目前濫訴、以刑逼民或政治人物作秀的惡果。
所以,有自訴的話,案件才會繫屬到法院,如同前述的不告不理原則。
案件有沒有經"告訴",跟案件會不會訴訟繫屬沒有關係,
因為檢察官仍有可能會起訴。
例如某甲打傷某乙,傷害罪是告訴乃論,
如果某乙有向檢察官告某甲,檢察官向法院起訴,
法院才能做成判決;
如果某乙說不告甲了,但是檢察官仍然起訴,
法院還是要接案,但是諭知不受理。
如果法院也做成了判決甲有罪或無罪的實體判決,
構成違法判決,得為撤銷之原因。
簡單講就是降子。
請其他先進指教。
: 謝謝:)
: 剛剛在考古題中看到ㄧ題 受害者遭恐嚇向警局報案 答案是告訴 卻不是自訴??
這一題是告訴沒錯。
自訴是受害者直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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