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行政法 關於可拘提之事由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ej)時間13年前 (2012/12/09 16:39),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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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100年地特四等考題 下列何者屬行政執行法所明定義務人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擔保, 有強制到場之必要,而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事由? A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B 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C 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D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贈與他人之情事 答案是A 為什麼跟我書上寫的不太一樣 書上寫 1顯有逃匿之虞 2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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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上寫的就是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3項第1款和第2款
12/09 16:46, 1F

12/09 16:47, , 2F
符合那2款其中之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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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16:52, , 3F
感謝!原來是我自己看成不屬~念太久眼睛有點累了 哈哈
12/09 16:52, 3F
文章代碼(AID): #1Gn4vV3L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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