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100年四等原住民特考稅法一題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清流之水)時間13年前 (2012/12/12 11:48),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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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unda79226 (學不會倔強)》之銘言: 下列為汽車經銷商購買汽車之進項稅額,那一項得用以扣抵銷項稅額? (A)接送員工用 9 人座小汽車 (B)試乘車 (C)總經理座車 (D)提供員工慶生抽獎汽車 答案是B 為什麼A不可以選? 在阿摩有找到相關的解釋如下: 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之自用乘人小汽車,依據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 條 第二項規定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汽車經銷商購置 乘人 小汽車供試車活動使用,屬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其進項稅額應不得申報扣 抵。 但有點混亂了= = 不知道是可扣抵還不可扣抵 麻煩幫我解答 謝謝:) -- 逆風的方向更適合飛翔♥ 就算失望不能絕望♥ -- 解釋上面不是說了不能扣抵@@? 因為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所以應該算是廠商投資的設備吧 既然是設備就可以提折舊~如果還可以當進項稅額就會多扣~ 有點類似"視為銷售"的那邊 我記得有個規定是廠商自買自用的東西不可以當作進項稅額 (電器行進熱水器理論上是要賣~可是如果他拿來自用就不能當進項稅額) 應該是類似的東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8.95.194.193

12/12 19:48, , 1F
因為試乘車是供銷售使用而非自用
12/12 19:48, 1F

12/12 20:01, , 2F
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在九人座以下不行
12/12 20:01, 2F

12/12 20:03, , 3F
如果A改成十五人座小巴士就可以了
12/12 20:03, 3F

12/12 20:15, , 4F
蛤~那我的觀念不對是嗎@@???
12/12 20:15, 4F
文章代碼(AID): #1Gn_v-_t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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