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訴56-1強制追加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water)時間13年前 (2013/01/07 22:39), 編輯推噓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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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6-1第3項但書, ......,經法院認為正當者,得撤銷原裁定。 想請問撤銷之後的當事人適格是有欠缺還是無欠缺? 98台上1183決 末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 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 ,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 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固定有 明文。此係為解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適格之問題,乃明文 規定法院得依聲請裁定命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共同起訴之人追加為 原告或擬制其為原告。然為兼顧被逕列為原告之人程序上之權利 ,於同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賦予該原告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 法院若認其陳明之理由正當者,得撤銷該逕列其為原告之原裁定 。按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公同 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故因行使公同共有之權利而起訴時,應全體共同起訴或得全體公 同共有人之同意。 然如公同共有人早已明示反對其他公同共有人對第三人起訴或陳 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法院亦認其理由正當,此與事實上無法得 全體共有人同意之情形無殊,為保護全體公同共有人利益計,其 餘公同共有人起訴請求第三人返還公同共有物予全體公同共有人, 尚難認其當事人適格有所欠缺。 (原判決未分段,但後面那段我看不懂..... 可以有人幫我說明嗎....) 這個判決是認為若有正當理由,該原應一同起訴被訴之人即便未追加為當事人, 該訴仍具當事人適格嗎? 我是哪裡有誤會了嗎? 還請各位幫忙,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1.92.249 awanderer:轉錄至看板 LAW 01/07 22:46

01/07 23:10, , 1F
828II準821各共有人有訴訟實施權,不是固有必要
01/07 23:10, 1F

01/07 23:11, , 2F
我想 是不是起訴是在828修法前,只好這樣寫?
01/07 23:11, 2F

01/07 23:13, , 3F
請問樓上,所以56-1撤銷裁定的效果即是當事人不適格嗎?
01/07 23:13, 3F

01/07 23:27, , 4F
我想是吧。 不過,這判決跟56-1有什麼關係??
01/07 23:27, 4F
※ 編輯: awanderer 來自: 210.241.92.249 (01/07 23:32)

01/07 23:33, , 5F
謝謝K大,我以補充判決前文。是在討論56-1吧?
01/07 23:33, 5F

01/07 23:34, , 6F
所以該判決是適用828修法前,仍為固有必要之情形下
01/07 23:34, 6F

01/07 23:35, , 7F
適用56-1嗎?
01/07 23:35, 7F

01/07 23:36, , 8F
那為什麼會在其他公同共有人拒絕為原告有正當理由時
01/07 23:36, 8F

01/07 23:36, , 9F
當事人適格仍然未欠缺呢?
01/07 23:36, 9F
awanderer:轉錄至看板 LAW 01/07 23:38
文章代碼(AID): #1GwjuqK8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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