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共有土地的問題,麻請各位大大解答指教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時間13年前 (2013/02/21 22:57),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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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123647 (K將)》之銘言: : ※ 引述《hom2012 (隨緣)》之銘言: : : A、B、C三人有一筆所有權「共有土地」, : : 其中A未經B、C同意,在共有土地上種植高價格的農作物, : : B、C在「民法、刑法」上能主張何種權利? : : 如: : : 1.民法侵權A是否成立? A成立刑法侵占? : : 2.是否能主張拆除農作物?若B、C自行拆除農作物,是否有違法的問題? : : 3.除了侵權、侵佔,還會涉及民刑法上那幾條相關規定? : 回答民法的部份, : 之前上課老師說, : 通說來說共有未特別說明一般指分別共有居多, : 1.民818: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 : 用收益之權。 : 然而使用收益以不能影響他共有人使用共有土地為限, : 如果b c 認為a種植作物的行為影響到他們使用土地, : 那侵權行為是成立的 : 2. : bc 不得自行拆除農作物, : 因有作物收取權利人為a, : bc 應以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或物上請求權 : 請求a回復土地 : 3.題意看起來民法的部份我只想到這些 : 有錯請鞭小力一點XD 各位大大晚安 小弟解法如下: 1.農作物所有權: 該作物依民法第66條第二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 尚未分離者 為該不動產之部份 故該作物雖原為 a 所種植 但未與系爭土地分離前 應視為系爭土地之部分 ""在無特約排除之情況下"" abc共有該筆作物 2.bc之主張: (1) 收益權: 依民法818條規定 各共有人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按其應有部分 對於 共有物之全部 有使用收益之權 復依民法第766條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 於分離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故bc已如前述 共有該筆 作物 遂均有權按其應有部分 收取該天然孳息 (2) 物上請求權: 依民法第767條中段規定 ...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 得請求除去之 故a未在 bc之允許或承認下種植該筆作物 bc 若認定該筆作物將妨害系爭土地 bc得請求a 除去該筆作物 如有損害 bc得依民法第184條向a請求損害賠償 刑法小弟沒念過 望版上高手詳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3.31.225

02/21 23:00, , 1F
小弟僅為補充
02/21 23:00, 1F
文章代碼(AID): #1H9ZNsbg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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