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想請問各位大大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七月不敗)時間13年前 (2013/03/12 20:3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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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jutw (隨緣自在)》之銘言: : 各位學長姊: : http://ppt.cc/oOgz 網址上的影片中,警察杯杯有沒有違反 : 比例原則呢? : 謝謝回答^^ 我的看法(講錯請更正..) 一開始警察查證人民身份,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 法進入之場所,對合理懷疑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查證身份。再依第7條第1項第2款 與第3款,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卻遭拒。此時該員警依第7條第2項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 查證身份。警察將要帶往時,對方拒不配合,依7條2項但書,非不得已不得使用強制力, 但很顯然,對方拒不配合,只有使用強制力才能帶回警察局查證身份。 於是員警重申了三次(應該有超過),要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2項使用強制力,對方依 然拒不配合,於是該員警對其實行強制帶回,結果遭遇抵抗,這裡已經是刑法135條妨礙公 務執行與職務強制罪,並且旁邊的人也湧上,所以是136條聚眾妨害公務了。 依現場來看,有拍到的人至少有三四人以上,沒拍到的可能更多。該員警衡量對方人數眾 多,可能被反奪槍,因此迅速拔槍對空鳴槍。這裡開始討論比例原則: 一、適當性: 使用槍枝對空鳴槍是否可以有效地嚇阻? 可以 二、必要性: 使用槍枝對空鳴槍是否是唯一的手段,是否是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手段? 依現場情勢來看,警員面臨對方人數優勢,而又跟對方纏在一起,很可能反被打倒奪槍, 依其他手段如擒拿、格鬥或使用警棍(他可能也沒帶),皆無法有效制止對方,因此對空鳴 槍應為最後可能的手段。 三、狹義比例性原則: 手段跟目的是否衡平? 對空鳴槍以制止聚眾妨害公務之群眾,手段之侵害性與目的並未顯失平衡,對空鳴槍並未 造成任何人民傷害(可能有心理懼怕),但是員警若被打倒,這後果可能是槍被搶走,或該 員警輕傷、重傷,因此對空鳴槍以制止群眾,應屬平衡。 至於蹲下後又開了幾槍,也是怕他們又燥動,鏡頭有拍到的人都沒有完全配合,還有想離 開的。還有沒拍到的地方,所以可能情勢可能更嚴峻,但不會更輕微。看到影片最後,至 少有五六個人以上... 所以我認為符合比例原則吧。人民被查證身份認為被侵害利益,或認為未遵守程序可以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而警察依同法第3條第2項: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 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但警察認為有必要查清,要將你帶回,就不能拒不配合,不然當然要面臨公權的強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54.21 ※ 編輯: ericre 來自: 61.60.254.21 (03/12 20:37) ※ 編輯: ericre 來自: 61.60.254.39 (03/12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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