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刑法 自首的問題
※ 引述《care123 (= =)》之銘言:
: 請問版上大大
: 自首的要件是之一是
: 須是未發覺的犯罪
: 依照實務定義 75台上1634
: 大致是說
: 可以不用知道犯罪人是誰,但是要很明確知道犯罪的事實,
: 若犯罪事情不存在或只是懷疑有發生,則不符自首的要件;
: 同樣的若事實已發生,但是公務員不知,只是推測已發生而與事實巧合,也不算自首
: 的要件。
: 我想問的是,依判例
: 萬一我犯罪,再沒有人知道的情形下,去警局表明自己的罪行,反而還不能算自首.
: 還要等警方知道我犯罪的事情後,我在去警局才算自首。
: 依照實務判例這樣不是怪怪的嗎??不是很合邏輯@@
: 還是我搞錯判例的意思
: 謝謝!
C大理解的意思剛好與判例意旨相反
判例是說
若犯罪事情不存在或只是懷疑有發生,難謂已發覺
若行為人此時向該管公務員表示願意接受裁判 則符合自首的要件
75年台上字第1634判例
惟查刑法第六十二條之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
罪之人而言,而所謂知悉,固不以確知其人為該犯罪之人為必要,但必其犯罪事實,
確實存在,且為該管公務員所確知,始屬相當,如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懷疑其已發生
,或雖已發生,而為該管公務員所不知,僅係推測其已發生而與事實巧合,均與已發
覺之情形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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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is Money => T = M
Knowledge is Power => K = P
Power = Work/Time =>T = W/P
M = T = W/P = W/K
故當Knowledge趨近於0時 Money趨近無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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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0.2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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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大也誤會了 您所言的情節就是典型的自首
判例是在解釋甚麼叫已發覺
A=P+Q
A=已發覺
P=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
=犯罪事實確實存在+偵查犯罪職權公務員所確知
=X+Y
Q=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之人
A=(X+Y)+Q
未發覺=~A=~[(X+Y)+Q]
=~(X+Y)或~Q
=(~X或~Y)或~Q
是自首要件之一
而(~X或~Y)
= 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懷疑其已發生
或雖已發生,而為該管公務員所不知,僅係推測其已發生而與事實巧合
以上都符合自首之要件
看不懂當打雷
※ 編輯: winterrain 來自: 61.220.23.103 (04/03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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