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行政法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時間13年前 (2013/04/11 00:27), 編輯推噓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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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stcar (噗噗車")》之銘言: : (1)甲請求乙直轄市政府設立之丙醫院提供其朋友丁之病歷表,丙醫院以病歷表該當於政 : 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之限制公開資訊,拒絕提供丁之病歷表,甲對丙 : 醫院之決定不服。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無任何救濟管道 : (B) 甲得逕向乙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 (C) 甲應先向丙醫院聲明異議,對其決定仍不服,始得向乙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 (D) 丙醫院拒絕提供病歷表之決定並非行政處分 : 答案是B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 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因該醫院乃由直轄市政府設立,係屬地方公營事業,且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四 條,醫療類別的地方機構亦屬本法規範的政府機關一環,故該醫院所開之駁回 決定,應屬行政處分,得依法逕行提起訴願。 至於訴願類型,因其係要求該原處分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故係為課以義務訴願。 至於關於訴願管轄機關,依醫院係屬行政委託,受公權力授予並獨立向外行使, 係屬受託行使公權力,應適用訴願法第10條向原委託機關機關行使之(直轄市政 府)。 : (2)某甲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造執照獲准,鄰人乙以該建造執照之核發違反消防安全法規 : ,侵害其居住安全法益為由,提起訴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並非該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 (B) 乙具有本件訴願之當事人適格 : (C) 行政機關應通知甲參加訴願 : (D) 甲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 : 答案是D 乙於此非行政處分相對人,而係屬第三人效力處分之利害關係人 ,得依訴願法第18條(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 依該法第28條二項法院將通知甲參加訴願,兩人均屬當事人適格 範圍。 訴願(提起)人是乙,28條一項係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甲乙兩人 利害關係並不相同。 : 這兩題是今年三等退除役的題目,我完全不知道要如何解= = : 第一題為什麼是課予義務訴願呢?丙醫院是行政機關嗎? : 第二題D為什麼是錯的呢? -- It's time for cure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1.167.178 ※ 編輯: Foxness 來自: 175.181.167.178 (04/11 00:35)

04/11 00:50, , 1F
照你的解釋 這樣第一題的選項D應該也正確
04/11 00:50, 1F

04/11 00:55, , 2F
訴願中甲非利害關係相同人,因此如果受理機關認為乙有主張
04/11 00:55, 2F

04/11 00:56, , 3F
而欲撤銷該建照者,即足以以影響甲權利,這時候甲受理機關
04/11 00:56, 3F

04/11 00:56, , 4F
才應通知甲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否則甲不得自行聲請參加
04/11 00:56, 4F

04/11 01:03, , 5F
原po有提到資公法20條的行政救濟,另學說多認為這是實體權利
04/11 01:03, 5F

04/11 01:04, , 6F
(非程序上權利),故否準之決定為行政處分,可提課與義務訴訟
04/11 01:04, 6F

04/11 01:04, , 7F
救濟之。
04/11 01:04, 7F

04/11 01:37, , 8F
?我明文說是行政處分了。
04/11 01:37,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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