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關於刑法共犯脫離、中止犯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大仁)時間13年前 (2013/04/26 20:58), 編輯推噓8(807)
留言15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9 (看更多)
※ 引述《hottuna1124 (SEIKO)》之銘言: : 想請問各位關於撲師馬分則434頁有關 共犯脫離理論 跟中止犯的寫法與順序 : 題目:甲乙謀議共同殺害丙,將丙打傷並強押在地,乙一時心軟,勸甲放棄殺人 : ,並將甲拉開,甲不聽勸把乙推開,將丙殺之。問乙該當何罪? : (一)甲成立殺人既遂罪無疑 : (二)乙部分: : 1.乙與甲有行為分擔犯意聯絡,應論共同正犯。 : 2.乙殺害丙,造成丙生命法益侵害,主觀具故意。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 : 3.本題乙雖有中止行為,但丙仍死亡(既遂),無法成立中止犯。 : 4.依共犯脫離理論,乙將甲拉開已切斷心理與生理的聯絡關係,僅就脫離前之行為 : 負責,但殺人行為已著手,乙該當殺人未遂罪。 : 到這邊似乎就可以結束,但撲師在幾個題目中提到此時乙變成了未遂犯,就可以 : 討論中止,所以又可以寫第5點: : 5. 乙符合中止4大要件:未遂犯、積極防果行為(已了未遂)、己意中止,但在因果關係 : 就有點牽強:乙把甲拉開之行為與丙當時未立刻死亡具因果關係.....,總之乙成立 : 殺人未遂罪之中止犯。 : 大家認為這樣寫正確嗎?如果要透過脫離理論論中止犯的話,何不在構成要件就 : 論述脫離,先變成未遂犯,這樣在討論中止的時候就可以直接成立中止犯 ??! 如果沒有共犯脫離理論的發明 乙一部行為全部責任,當然要一起承擔甲造成的結果,構成殺人既遂罪 而因為乙也是既遂,就算犯罪中,已經有中止的行為 中止犯之成立,第一個要件需要未遂之行為, 這樣乙就很倒霉阿,心生悔意,卻無法減輕罪責,實在很冏 如果乙心生悔意,阻止甲可能會讓丙逃出生天,但是確無法減輕刑責 那如果這樣的話,還倒不如,心一狠,乙跟甲一起幹一票大的 不要中止犯罪了,乙跟甲一起幹掉丙,這樣丙一點生機沒有 這樣不是很好,所以後來發展出共犯脫離理論, 目地要優待乙這種情況下可以讓乙,減輕刑責,也讓丙多一點生存的機會 所以殺人既遂構程要件中,正犯為甲, (1) 甲殺人行為導致乙死亡,其間具有關聯性 甲具有殺人故意,構成殺人既遂罪 (2) 乙為共同正犯,雖然沒有完全實施全部犯罪, 唯乙為甲犯罪不可或缺之人,且具有犯意之聯絡 乙共同謀議殺人,且將丙打倒在地,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構成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 ^^^^^^^^^^^^^^^^^^ 以上是正常的寫法,所以乙無法從構成要件就變成殺人未遂犯 自己殺人,自己又出來干擾自己殺人的正常的因果歷程, 除非有分身術幻化出第三人(還是乙自己),這樣很怪異!!! ------------------------- 所以加入「共犯脫離理論」,就是要把甲、乙兩人構成殺人「既遂」之共同正犯 凹成甲、乙兩人為 殺人「未遂」之共同正犯 目前我對於共犯脫離理論的概念(這是我自己想的)在於「另行起意」 另行起意的概念運用在「競合」的話,其概念為「兩個行為數」 當甲和乙共為謀議,同一個殺人意念下,為一個行為 如果甲乙這個同一殺人意念下,持續到把丙完全殺害,那在競合上就是一個行為 那如果說按照這個題目,甲和乙雖然共為謀議殺丙 但是乙殺到一半就後悔,在這個時候,殺人行為到一半(著手前後,尚未既遂) 這個時候乙後悔了,此刻乙積極的脫離, 這時候共同正犯的共為謀議的殺人犯意之聯絡已經消失,人還沒殺成功,就是未遂 所以,甲和乙在這個階段兩人同為殺害丙之「殺人未遂共同正犯」 又在這個時候,甲不聽乙的勸告,執意殺害丙 當然這樣就是甲另行起意,乙和甲並沒有犯意之聯絡亦非不可或缺之人 此為共犯之逾越,甲殺害丙之殺人既遂,由甲自行承擔 甲乙前階段的殺人未遂,由甲另行起意的介入,切斷正常因果歷程 乙並非甲之殺人既遂共同正犯,不需要對丙之死亡結果負責 結論:運用共犯脫離理論, 甲構成「殺人未遂罪之共同正犯」+「殺人既遂罪」,競合之 甲(本來要跟乙一起殺丙,後來另行起意,決定獨立幹掉丙) 數行為侵害一法益,為不罰之與後行為,從一重(從一重就是殺人既遂) 乙如果是再著手前脫離就是預備犯,如果不到預備的程度就是思想犯 如果在著手後才脫離,那就是未遂,依照題目來看,乙已經著手於犯罪 構成殺人未遂之共同正犯(丙死亡是甲幹的,不干乙屁事) 因為乙是未遂犯,有中止之行為,所以又可以給予中止犯的減輕罪責 變成共同正犯之殺人未遂之中止犯。(有點長的名稱。。。) 以上,是我的想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0.239.184

04/26 22:48, , 1F
很仔細~不過結果好像還是發生,乙應屬未了未遂而因己意中止
04/26 22:48, 1F

04/26 23:23, , 2F
我想得和P5大基本一樣 不過最後好像好像不要說共同正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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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未遂之中止犯 因為人還是死了 無由成立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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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23:25, , 4F
其所為之中止行為 變成只是法官量刑減輕的考慮原因
04/26 23:25, 4F

04/27 00:33, , 5F
所以P大見解也是把乙的共犯脫離寫在構成要件先成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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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00:34, , 6F
遂,然後最後再論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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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15:17, , 7F
有創意 但是所謂的另行起意理論上有問題 甲一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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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15:26, , 8F
我重頭到尾都想殺人啊 變的人是乙吧。
04/27 15:26, 8F
甲乙兩人的共同正犯,主觀殺人故意,進ㄧ步描述 甲的殺人故意 = 我要和乙「ㄧ起」殺掉丙 乙的殺人故意 = 我要和甲「ㄧ起」殺掉丙 乙心生悔意後(分隔),變成 甲的殺人故意 = 乙不和我一起殺丙,我要自己ㄧ個人幹掉丙(共犯踰越) 乙的殺人故意 = 我不想幹掉丙了 這是我另行起意的意思

04/27 15:57, , 9F
冬雨大,李允呈的書上也有提到共犯脫離論就似另行起意
04/27 15:57, 9F
所以,我自己想的「另行起意」也有老師提出來阿@@。。。 ※ 編輯: P55555 來自: 114.40.239.184 (04/27 16:06)

04/27 16:07, , 10F
類似另行起意的人是想脫離原犯罪計畫的乙 所以相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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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16:10, , 11F
共犯逾越部分單獨負責的法理 共犯縮減的利益部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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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16:12, , 12F
其單獨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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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16:16, , 13F
此外單獨犯意並非共同犯意之踰越 不然單獨正犯應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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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16:16, , 14F
比共同正犯更重才對 事實上剛好相反
04/27 16:16, 14F

10/11 22:25, , 15F
其單獨享受 https://daxiv.com
10/11 22:25,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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