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關於刑法共犯脫離、中止犯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冬天的雨)時間13年前 (2013/04/27 17:54), 編輯推噓7(7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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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舉個例子可以說明並非著手前的脫離只要消極放棄犯意即 可 而是不論著手前後都要積極切斷自己的犯罪貢獻 至多僅是積極程度不同 例如甲乙丙打算到丁家中行竊 由甲事前場勘 擬定犯罪時間 分工計畫 逃跑路線 銷臟管道等等 出發前一日 甲因為老婆臨盆 疼老婆的甲決定去醫院陪老婆生產 遂向乙丙表示 這次他不去了 也不用把錢分給他 事後乙丙雖然因為少了一個人分工偷比較少 仍可說順利得手 如果認為消極放棄已經可以脫離 那麼甲應該無罪 事實上乙丙都是照著甲的計畫去竊盜 甲犯罪貢獻的影響力持續到未遂甚至既遂階段 並未因為消極放棄而除去 這個觀念是來自犯罪支配論以及惹起說 並不因28條實施改實行不同 所以在上例 甲還是成立共謀共同竊盜既遂罪 其實我是想回p大那篇 可是用手機回不了 只能回這篇 ※ 引述《hottuna1124 (SEIKO)》之銘言: : 想請問各位關於撲師馬分則434頁有關 共犯脫離理論 跟中止犯的寫法與順序 : 題目:甲乙謀議共同殺害丙,將丙打傷並強押在地,乙一時心軟,勸甲放棄殺人 : ,並將甲拉開,甲不聽勸把乙推開,將丙殺之。問乙該當何罪? : (一)甲成立殺人既遂罪無疑 : (二)乙部分: : 1.乙與甲有行為分擔犯意聯絡,應論共同正犯。 : 2.乙殺害丙,造成丙生命法益侵害,主觀具故意。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 : 3.本題乙雖有中止行為,但丙仍死亡(既遂),無法成立中止犯。 : 4.依共犯脫離理論,乙將甲拉開已切斷心理與生理的聯絡關係,僅就脫離前之行為 : 負責,但殺人行為已著手,乙該當殺人未遂罪。 : 到這邊似乎就可以結束,但撲師在幾個題目中提到此時乙變成了未遂犯,就可以 : 討論中止,所以又可以寫第5點: : 5. 乙符合中止4大要件:未遂犯、積極防果行為(已了未遂)、己意中止,但在因果關係 : 就有點牽強:乙把甲拉開之行為與丙當時未立刻死亡具因果關係.....,總之乙成立 : 殺人未遂罪之中止犯。 : 大家認為這樣寫正確嗎?如果要透過脫離理論論中止犯的話,何不在構成要件就 : 論述脫離,先變成未遂犯,這樣在討論中止的時候就可以直接成立中止犯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9.8.221.252

04/27 18:52, , 1F
可以請教W兄,共謀共同正犯 VS 預備犯嗎區別嗎
04/27 18:52, 1F

04/27 18:57, , 2F
脫離且對結果無影響力→預備犯 反之則為共謀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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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19:02, , 3F
可以用17855的審查方式判斷是否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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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19:10, , 4F
樓上說對一點 另外共謀共同正犯必然有一人著手 預備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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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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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19:18, , 6F
有時會覺得共同正犯不好理解的原因,很大部分在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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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19:18, , 7F
見解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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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切斷了心理上的聯繫,沒有了共同行為決意,應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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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共同正犯,但仍然應還有幫助意思,且也有幫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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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幫助犯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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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決議以程度去區分正犯跟幫助犯,若對方法順序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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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是正犯非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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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上890判例:他人已決意+為己犯罪+有所計畫→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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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判例決議目前仍有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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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神說要成立共謀共同正犯,必須不僅為犯罪的謀議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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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19:49, , 16F
劃,更須進行有效的監督與掌握犯罪行為流程。依此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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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跑去陪產應不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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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樓上,這應該是混了學說的支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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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20:05, , 19F
回樓樓上 這個學說對於犯罪支配比較限縮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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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20:07, , 20F
也不是必然如此 雖然沒有監控但當初的犯罪計畫在整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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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20:07, , 21F
是不可或缺時 我認為還是有犯罪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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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22:26, , 22F
脫離且對結果無影響力→ https://daxiv.com
10/11 22:26, 22F
文章代碼(AID): #1HUw1eZf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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