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關於刑法共犯脫離、中止犯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winterrain (冬天的雨)時間13年前 (2013/04/27 17:54)推噓7(7推 0噓 15→)留言22則, 6人參與討論串5/9 (看更多)
小弟舉個例子可以說明並非著手前的脫離只要消極放棄犯意即 可 而是不論著手前後都要積極切斷自己的犯罪貢獻 至多僅是積極程度不同
例如甲乙丙打算到丁家中行竊 由甲事前場勘 擬定犯罪時間 分工計畫 逃跑路線 銷臟管道等等 出發前一日 甲因為老婆臨盆 疼老婆的甲決定去醫院陪老婆生產 遂向乙丙表示 這次他不去了 也不用把錢分給他 事後乙丙雖然因為少了一個人分工偷比較少 仍可說順利得手
如果認為消極放棄已經可以脫離 那麼甲應該無罪 事實上乙丙都是照著甲的計畫去竊盜 甲犯罪貢獻的影響力持續到未遂甚至既遂階段 並未因為消極放棄而除去 這個觀念是來自犯罪支配論以及惹起說 並不因28條實施改實行不同 所以在上例 甲還是成立共謀共同竊盜既遂罪
其實我是想回p大那篇 可是用手機回不了 只能回這篇
※ 引述《hottuna1124 (SEIKO)》之銘言:
: 想請問各位關於撲師馬分則434頁有關 共犯脫離理論 跟中止犯的寫法與順序
: 題目:甲乙謀議共同殺害丙,將丙打傷並強押在地,乙一時心軟,勸甲放棄殺人
: ,並將甲拉開,甲不聽勸把乙推開,將丙殺之。問乙該當何罪?
: (一)甲成立殺人既遂罪無疑
: (二)乙部分:
: 1.乙與甲有行為分擔犯意聯絡,應論共同正犯。
: 2.乙殺害丙,造成丙生命法益侵害,主觀具故意。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
: 3.本題乙雖有中止行為,但丙仍死亡(既遂),無法成立中止犯。
: 4.依共犯脫離理論,乙將甲拉開已切斷心理與生理的聯絡關係,僅就脫離前之行為
: 負責,但殺人行為已著手,乙該當殺人未遂罪。
: 到這邊似乎就可以結束,但撲師在幾個題目中提到此時乙變成了未遂犯,就可以
: 討論中止,所以又可以寫第5點:
: 5. 乙符合中止4大要件:未遂犯、積極防果行為(已了未遂)、己意中止,但在因果關係
: 就有點牽強:乙把甲拉開之行為與丙當時未立刻死亡具因果關係.....,總之乙成立
: 殺人未遂罪之中止犯。
: 大家認為這樣寫正確嗎?如果要透過脫離理論論中止犯的話,何不在構成要件就
: 論述脫離,先變成未遂犯,這樣在討論中止的時候就可以直接成立中止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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