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刑法222與227 學說實務上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時間13年前 (2013/05/15 09:41),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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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mager ()》之銘言: 直白的說 刑§222 加重強制性交對於未滿14歲的男女 如 今天一位60up的歐吉桑 看上了一位13歲的女學生 然後跟女學生說想上她 女學生不要 還打歐吉桑6巴掌 歐吉桑硬上 這已經違背女學生的自由意志:我不要你還來? 刑§227 對於未滿14歲的男女為之的性交 也是一樣 60up的歐巴桑 看上了一位13歲的男學生 然後跟男學生說想上他 男學生看著歐巴桑想說風韻猶存 於是答應 這一條法規主要是保護未滿14歲男女的性自主權 不知道這樣說法滿意否? : 大家好 : 小弟想請問關於222第一項第二款對未滿14歲男女為之 : 以及227條第一項對未滿14歲男女為之 : 學說實務上的問題 : 先請看就小弟理解的有沒有錯 : 有錯請訂正 : 222為221加重所以有"違背意願"之判斷 : 227則為有得未滿14歲當事人"直接同意"的特別處罰 : 亦即要有"直接同意"之證明其未違背意願方成立之 : 至於白玫瑰還有99年第七次刑庭決議的爭議 : 亦即實務上 : 將構成要件"14歲以下" : 在決議中區分成"7歲以下"以及"7到14歲"兩種處理 : "7歲以下"不論同不同意直接222 : "7到14歲"若有合意即227 : 若無合意即222 : 可是變成似有違罪刑法定之虞 : 而且就白玫瑰案來看 : 實務似錯把"無拒絕"直接看成"有直接同意"的涵攝而用227處斷 : 可議之處在 : 無拒絕並不等於有同意 : 因為重點在並沒去判斷該當事人是否未違背意願即斷之似有不妥 : 不過我這樣整理似乎也有怪怪的 麻煩指教 : 若是這樣的話 : 若A性侵7歲B女 明顯違背其意願 ->222 : B女說好 ->227 : B女未拒絕也沒說好->22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45.148

05/15 15:12, , 1F
227是保護未成年身心發展嗎?
05/15 15:12,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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