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行政法 公私校教師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拓拔)時間13年前 (2013/05/28 17:3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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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PROC (牧羊人)》之銘言: : 顏平主題式申論的 : 一、p2-46,是討論公校教師的停解聘或不續聘的性質 : 解答: :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會議的決議 : 1.公校教師與學校關係是行政契約 : 2.公校教師的停解聘或不續聘的性質性質是行政處分 : 二、同書p5-46甲為國立大學教授,獲兼聘為圖書館主任, : 但聘期開始前學校函告甲,換人了 : 解答 : 1.大學聘任兼任圖書館主任是行政契約,而非行政處分 : 2.停聘是行使行政契約的終止聘約行為,救濟用確認訴訟 : 疑問: : 1.公校與教師間的法律關係,是行政契約吧,怎麼第一題 : 在不續聘的性質用行政處分,不是兩性質不併用原則嗎? 有二說 實務為行政處分 學說是契約終止之通知 : 2.為何第二題,停聘又用終止聘約行為,這樣考試時,單純問 : 公校和教師的停聘,到底要用行政處分好,還是終止聘約好呢? : 因為兩者救濟方式不同 申論題二說並陳 之後看你採哪說 接下來答案就跟下去 選擇題就選行政處分(實務為主) 最近的選擇題答案也都是行政處分 : 3.另私校與教師間的法律關係與停聘的說法呢? : 是私法契約+終止私法契約+民事訴訟 為通說, : 還是公法契約+終止公法契約+確認訴訟? : 還是公法契約+行政處分+撤銷訴訟? 這題可以參看吳秦雯老師的文章 月旦法學雜誌第182期 300-309頁 或者坊間有賣的陳治宇老師的行政法課本 第5-101頁以下有摘錄 : 以上~~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3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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