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細則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罐頭)時間13年前 (2013/06/03 23:22),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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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第 9 條 公職人員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構)變動者,仍應依本法第三條辦 理申報。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公職人員,其職務係兼任者,應申報財產。但 兼任未滿三個月者毋庸申報。 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二項、第四項及前項規定申報之公職人 員,應於申報義務發生後三個月內申報。 本法第三條所稱每年定期申報一次之申報期間,指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但已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為就(到)職申報,或依前項 規定申報者,則指該次申報日之翌年起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應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三條第一項及本條 第二項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於法定申報期間喪失申報身分者,前開申報 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得擇一辦理。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卸(離)職當日,指任期屆滿之日或實際離職之日 。 上述條文的第三段,在申報法的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這些情形 只需要擇一辦理申報,那我想問這意思是,其他種的公職人員 就必須兩種申報都辦理嗎?(可是都要離職了,還要辦理就到職申報 不是很奇怪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1.7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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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郭老完全沒提到 我想應該不會考XD
06/04 00:12, 1F

06/04 14:03, , 2F
好!樓上!我跟你一起賭他不會考好了XD
06/04 14:03, 2F

06/04 21:52, , 3F
只要擇一申報 請再將條文多讀幾次
06/04 21:52, 3F
文章代碼(AID): #1HhBIU9C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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