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101年普考法律廉政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罐頭)時間13年前 (2013/06/16 20:1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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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ris1174 (罐頭)》之銘言: :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 四、A大學畢業,應民國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財經政風類科考試及格,於99年3 : 月1日分發B機關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職務,嗣後A於100年6月1日辭職,問:B機 : 關是否要對A 辦理考績?(15分)堦又A辭職是因被移送懲戒,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 : 記過處分,該處分應於何時執行?(10分)試依法分析之。 : 我想問的是第二題,因為懲戒法第17條只有寫道降級跟減俸 : 我不知道有沒有其他的規定? 有版友回應說這題是用公懲法第28條第三項 還有稽核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的第六跟第七條。 但我有疑問,這題是說他後來離職了, 那記過的相關處分(一年內不能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那個一年的期間,是從他再任公務員開始起算嗎? 如果是,那法條依據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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