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1年普考法律廉政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罐頭)時間13年前 (2013/05/20 19:04),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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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四、A大學畢業,應民國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財經政風類科考試及格,於99年3 月1日分發B機關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職務,嗣後A於100年6月1日辭職,問:B機 關是否要對A 辦理考績?(15分)堦又A辭職是因被移送懲戒,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 記過處分,該處分應於何時執行?(10分)試依法分析之。 我想問的是第二題,因為懲戒法第17條只有寫道降級跟減俸 我不知道有沒有其他的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1.90.138

05/21 11:49, , 1F
郭老給的答案是懲戒法28條第三項+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
05/21 11:49, 1F

05/21 11:51, , 2F
這條會用到的應該是第6及7條 本題似乎不是用懲戒17
05/21 11:51, 2F
文章代碼(AID): #1HcWDKNw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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