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2鐵特高員三級-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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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102年鐵特高員三級民法第5題
題目:下列何者為要物契約?
(A)物品運送契約 (B)動產租賃契約 (C)使用借貸契約 (D)合會契約
答案:(C)
答案(C)為要物契約沒有異議,但(A)為何不算是要物契約呢?
我上課學來的定義是:要有物之交付才能成立的契約稱之為要物契約
我的疑問是既然要運送物品,不把東西交給對方如何成立契約?
難道是說託運單填發完成交到運送人手中那一瞬間就算是物品運送契約成立了
把託運物品交付給運送人並非成立要件,請問是不是這樣呢?
煩請大家指教一下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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