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102鐵特高員三級-民法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萊恩56)時間13年前 (2013/06/19 00:17), 編輯推噓9(9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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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rf (grf)》之銘言: :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 這題我想到的是第1176條第5項: :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 丙男和丁女均為1138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 因為丙先死了,所以丁是剩下唯一的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 所以丁拋棄繼承的話,財產才由次一親等的ABCDE五人繼承 : 840萬除以5人=168萬/每人 : 倘若我以上的思路是正確的話 : 我想請教一下大家幾個假設的問題: : (1)假設丙男沒有先死,而丁女辦理拋棄繼承的話,丙男是不是獨得840元? 是。 第1176條第1項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 (2)假設在丁女辦理拋棄繼承後,丙才突然死掉了,那這樣是由AB兩人去分840萬元嗎? 是。 甲死了遺產原本應該由丙丁各繼承420萬 丁拋棄後就跟上面一樣,丁的應繼分歸屬於丙 所以840萬都是丙的 丙後來死就只是丙這一房的繼承事件了,就再依第1138條找繼承人 那就第1款的直系血親卑親屬AB。 : 再度麻煩大家指點了,先謝了 : 出處:102鐵特高員三級-民法第23題 : 題目: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生下丙子與丁女後,配偶乙死亡。丙子與丁女均已婚。 : 丙男育有二子A、B,丁女亦生有三女C、D、E。甲死亡時,丙男早於甲男死亡, : 而丁女依法辦理拋棄繼承。甲留下財產840萬元,A男與C女分別可繼承甲男多 : 少財產? : (A) A為168萬元;C為168萬元 : (B) A為420萬元;C一毛錢都不能繼承 : (C) A與C均不能繼承 : (D) A為120萬元;C為140萬元 : 答案:(A) 就像我在原PO推文的想法 第1176條第5項要均拋棄繼承後才由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本位繼承 題目丙是先於甲死 自然不可能拋棄繼承(印象中沒有先拋這回事...) 那照理來講丙的部分應該由AB依1140條代位繼承才對 所以到此時應繼分分配應該是A:210萬 B:210萬 丁:420萬 現在丁拋棄繼承 1176條是沒有規範到這種繼承人其一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其一拋棄的情形 但我認為應該是丁的應繼分要依1176條第1項歸屬於AB 也就是AB各420萬 CDE一毛都沒有 也就是答案(B) 為什麼會是(A)呢??? 這樣反因丁的拋棄繼承使丁這一房分到的更多.... 還是有什麼實務見解有提到過的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179.90

06/19 01:43, , 1F
通說主張拋棄繼承者,視為自始不存在,故其應繼分分歸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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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01:45, , 2F
他繼承人,但丙先於甲死亡,而其共有直系血親卑親屬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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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01:46, , 3F
故應由A、B依民§1140之規定,代位繼承丙之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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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01:48, , 4F
易言之,AB各分得甲遺產二分之一,CDE沒分得半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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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01:50, , 5F
補個新聞 http://ppt.cc/bS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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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01:56, , 6F
答案(A)該是丙、丁都依法為拋棄繼承的情況,始由孫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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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位繼承,依人數共同平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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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公布答案給錯了嗎??? ※ 編輯: ryan5566 來自: 111.240.179.90 (06/19 10:06)

06/19 11:51, , 8F
之後該有修正答案吧...如果有人提出異議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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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11:54, , 9F
還有答案(A)如果要成立的話,亦有可能是採戴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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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張若為「全數」不存在時,則孫輩屬本位繼承而非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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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之一貫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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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文義§1140所用「有於」係指子輩中之一人或數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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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全部」則不符代位繼承之發生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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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搬出唐律:「兄弟俱亡,諸子均分」的遺產分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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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12:03, , 15F
通說指出這樣的理由挺牽強的,就像你所說的有欠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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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的該房反而分得比原先未拋棄繼承前來得多,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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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親屬、繼承法,乃承襲自外國,所以解釋上應該也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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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立法及學說為依歸,以唐律來舉證解釋不很奇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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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12:12, , 19F
所以這學說上條文之爭議拿來考選擇題,一個字「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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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13:02, , 20F
戴的本位繼承說,是子輩全亡或失權; 本題丁是拋棄繼承,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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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權阿? 跟本位繼承說有關嗎?
06/19 13:03, 21F
這題應該跟1140條戴說的本位繼承說無關吧??? 畢竟丁是"拋棄繼承"啊 不是先於甲死亡或失權 拋棄繼承的應繼分分配就應該適用1176條 雖然本位繼承說在1176條第5項有適用 但本題情形也不符合條文規定 應該沒有採(A)的理由吧... ※ 編輯: ryan5566 來自: 111.240.179.90 (06/19 13:12)

06/19 14:26, , 22F
戴說怎會無關?其一貫立場主張「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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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於第一順序親等近之卑親屬須「部份」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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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時方有適用,若為「全數」不存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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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孫輩屬本位繼承而非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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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言之,此處所稱「不存在」並不限於失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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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題為例,丁因拋棄繼承權,自始不為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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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丙又先於其父甲死亡,即成立繼承開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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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順序親等近之繼承人全部不存在,故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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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等較遠之後順序繼承人依§1141按人數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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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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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14:46, , 32F
戴說是用在子輩全亡or失權,加上1140所稱失權係指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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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14:47, , 33F
不含本題丁"拋棄" 所以,好像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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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14:54, , 34F
戴說的"不存在"有包含到"拋棄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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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14:55, , 35F
簡單來說,戴說是主張全數「不存在」即非代位繼承...
06/19 14:55, 35F

06/19 15:03, , 36F
確定含拋棄? 那學說爭議,是在1140的討論之下耶?
06/19 15:03, 36F

06/19 15:24, , 37F
其實看1175條應可理解,拋棄繼承溯及繼承開始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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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15:25, , 38F
故自始即不存在被繼承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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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15:27, , 39F
1139參照又基於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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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15:28, , 40F
符合同時存在原則應為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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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15:37, , 41F
上第二句改成自始不存在一親等直血卑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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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16:27, , 42F
對呀!戴說的意思就是只要子輩全部無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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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16:27, , 43F
不論其原因是死亡、喪失繼承權、拋棄繼承或終止收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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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16:27, , 44F
皆應由孫輩基於固有權平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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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16:27, , 45F
不適用§1140代位繼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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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16:27, , 46F
kai761版友你舉的http://ppt.cc/Gylc法務部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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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16:27, , 47F
內文就有引用戴說所主張的「全部不存在」情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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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16:27, , 48F
應按孫輩人數平均繼承阿。
06/19 16:27, 48F
文章代碼(AID): #1Hm8W6re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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