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強制性交罪是否須為己手犯?
首先感謝winterrain的回應。
你對小弟乙的看法,
跟上一篇我發問時大部分的板友看法比較不同,而我也覺得很有道理,
因為無論如何,處在如同問題中那樣的情況下,身為乙,
應該會覺得自己所做是當下唯一且無可奈何的方法吧...用手指插對方一兩下......
(不過應該也是會有聖人型的寧死不願侵害無辜第三人)
其次我的想法如下,法律新手如有錯誤請包涵指正:
當法官決定乙得主張緊急避難時,
若事後審查也認為避難未過當,那就乙阻卻違法,
影響丙女不能主張正當防衛,這是讓一般人覺得最難接受的。
那麼解決丙重傷乙之行為,僅剩主張緊急避難一途。
而緊急避難又要比較法益權衡:丙女的性自主法益 與 小弟乙受重傷的身體法益
兩者孰高?這是我的第一個疑惑。(假設丙女被捆,所為避難行為是必要且唯一的。)
其次我另一個不懂的地方是:
丙女知道小弟乙之難處(被大哥甲強迫而為)與否,會不會影響丙女可主張正當防衛
成立?
因為聽老師講課時,討論是否可對他人防衛/避難,再行防衛/避難的主題時,多半都
是設定所有人都知道整個客觀事實而決定。但是事實上,我眼下不知為何被綁,而有
壞人欲性侵害我,不知詳情,我當下應該就是認為自己在正當防衛吧?那麼如何才在
事後討論我是否得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甚至進而討論我是否有防衛或避難過當?
這樣的公平和可預見性何在?
這是我產生的疑惑。
: : 黑道大哥甲(50歲)以優越意思支配力,脅迫小弟乙(22歲)對丙女(20歲)性侵,
: : 小弟乙心中雖不願,但不敢不從,便用手指插入丙女下體性侵;丙女反抗,踢傷小弟乙之
: : 下體成重傷。
: : 請問:
: : 2.小弟乙成立強制性交罪嗎?是否可主張緊急避難?小弟乙成立強制性交罪與否是否影響
: : 大哥甲該當之罪?
: 小弟應該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 因為我認為生命法益是所有個人法益存在的前提
: 利益係無限大 明顯優於性自主法益
: 生命法益是人性尊嚴中的人性尊嚴中的人性尊嚴....無限
: 具有本質再本質再本質.. 核心再核心再核心..的性質
: 以上均無限 謝謝
: 沒有命 哪來尊嚴?
: 所以生命法益明顯優於性自主法益
: 有學者說性自主 或XX自主涉及人性尊嚴的本質核心等等
: 所以不能 為保全生命法益而犧牲性自主云云
: 以上邏輯成立的話 強姦犯應該可以判死刑才對 至少上限也要來個無期徒刑
: 但實際上在立法者心中 對於生命法益的保護明顯遠高於性自主法益
: 所以殺人罪 有死刑 無期徒刑 十年以上
: 強制性交罪是 十年以下
: 差很大喔
: 至於主張避難行為要有行為相當性的學者
: 我認為是多此一舉
: 因為利益衡量時 決定利益高低 本身就帶有社會倫理或法秩序的或社會大眾評價在內
: 不用為了考慮社會大眾的觀感再重複審查
: : 3.丙女成立重傷罪嗎?是否可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小弟乙主張緊急避難成立與否是
: : 否會影響丙女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之成立?
: 丙女能不能成立重傷罪?
: 雖然丙女不能對乙主張正當防衛
: 但是有些學者忘了一個很重要之點
: 丙其實可以對乙主張緊急避難!!!!
: 並非丙一定要承受乙的攻擊
: 所以也沒有學者所說什麼對丙很不公平 要默默承受的事情
: 重大身體法益和性自主法益 誰高誰低呢?
: 278刑度高於221 看來立法者認為重大身體法益略優於性自主法益
: 而且我認為 踢小弟弟就算了 為什麼要踢成重傷呢
: 乙永久性遭受到性自主權本質核心重要內容不能或難以行使呢!
: 比丙一時性的性自主權侵害嚴重多了
: 因此丙不符合利益衡平原則 係避難過當
: 對於有些學者一方面認為乙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 卻又容許乙主張欠缺期待可能性 免除罪責
: 我不得不說 這是一個鴕鳥的作法
: 因為如果一般社會大眾站在乙的立場 還是會去侵害丙的話
: 那麼表示乙的行為應是符合社會評價和法秩序的
: 學者心中一定也認為自己站在乙的立場還是會這樣做
: 處罰乙 很可憐
: 所以才會提出欠缺期待可能性的看法
: 因此 乙的衝突應該在不法解決 而非罪責
: 不是一面否定乙的緊急避難 一面又肯定可以阻卻罪責
: 直接大方承認乙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不是更好嗎?
: 不用卡在把人性尊嚴無限上綱這一塊
: 忘記生命才是人性尊嚴最最最重要的內涵
: : 我的問題如果不合思考邏輯,請幫我回答甲、乙、丙三人該如何評價。
: :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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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4.26.23.115 (07/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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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另外舉例:
A看見B正侵害C,於是A出面攻擊B,為C正當防衛。
哪知,原來剛剛真正的情況是:B的侵害C,是出於正當防衛C而為。
既然B是正當防衛,若無過當,A則不能再正當防衛(也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但A哪知?出於緊急又好心,好心被雷親。
另一種情況,
若A看見B有侵害C危險,於是A出面攻擊B,為C緊急避難。
哪知,原來剛剛真正的情況是:B將侵害C之可能危險,是出於緊急避難C所為。
既然B是緊急避難,若無過當,A不能再主張正當防衛,
A僅剩主張幫C避難,若應屬於防衛性避難,
但B是(人之不法行為),不是應該主張正當防衛嗎?@@
因為不能出於正當防衛又再正當防衛。
但A哪知?出於緊急又好心,好心被雷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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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丙女主張正當防衛可成立嗎?在她知道乙不得已的情況,
且事後若小弟乙主張緊急避難成立。丙之正當防衛主張是否可成立?
※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4.26.23.115 (07/16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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