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關於原因自由行為碰上客體錯誤的問題已刪文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 )時間13年前 (2013/08/20 00:38), 編輯推噓10(1009)
留言19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a525263412 (YAYA~)》之銘言: :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黑道老大甲教唆乙去殺仇人丙,乙為了壯膽而喝酒,陷入酩酊狀態之後衝往丙家, : 卻將丙之子丁誤為丙而殺之 : 這是我在撲馬老師的書裡看到的一題 : 就乙來說 : 解答上是寫 例外說是認為殺人既遂 :       前置說和先行行為說會認為是過失致死 : 似乎例外說是採法定符合說 : 前置說和先行行為說是採具體符合說 : 請問要怎麼推論才會得出這種結果啊? : 謝謝大家> <!! 盡量不要背答案吧! 我是沒有在背具體、法定符合說的...答案沒時間也不會寫 個人解法:(簡化版 希望無礙於理解) 一、乙殺丁的行為成立過失致死罪 (一)乙酒醉陷入酩酊狀態時 誤丁為丙而殺之的行為 不成立犯罪 T 1.客觀-因果關係+客觀可歸責 主觀-認識+意欲 具備故意 2.依學說 等價之客體錯誤 依法定符合說 甲主觀上仍具故意 結論同 3.T該當 R具違法性 S酩酊狀態 辨識能力不足 不成立犯罪 (二)乙喝酒導致殺丁的行為 是否有原因自由行為之適用: 乙喝酒的目的是要殺丙 則對丁是否具有故意 有不同見解 1.例外說: 原因自由行為乃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的例外 因此T行為之判斷仍以實行行為當時的時間點判斷 因此在誤認客體等價時 對於該客體仍不影響故意之成立 2.前置說: 原因階段行為與結果階段行為視為單一整體行為處理 因此在原因階段即為T之行為 若結果階段所侵害的客體與原因階段想像中的不一致時 即形同手段上發生錯誤 對於所侵害的客體構成過失 對於原本設想的客體構成未遂 3.本文採前置說: 甲在喝醉之前 既無殺丁故意 即無由成立故意之原因自由行為 不成立故意犯 但甲既然喝酒目的是為殺人 對於酒醉後有可能發生錯殺他人之情形 應屬具備預見可能性 且甲故意自陷於精神障礙狀態 有過失的原因自由行為適用 成立過失致死罪 二、乙喝酒欲殺丙的行為 成立殺人未遂罪 (一)依例外說: 甲欲殺乙只是主觀上想像 對乙無客觀上的行為 因此無刑責 (二)依前置說: 在原因階段即為T之行為 則甲在尚未喝醉前 主觀上有殺乙故意 客觀上亦屬殺人之著手 T該當 (三)本文採前置說: 具違法性 具罪責 成立本罪 三、競合 刑55 如有錯誤之處煩請指正 倒是甲教唆的部分 我卡住了 有請高手解答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4.164.204

08/20 00:44, , 1F
你的架構很奇怪~標題二應該在標題一的罪責上檢討。
08/20 00:44, 1F

08/20 00:47, , 2F
第二個架構更怪~~看不太懂??
08/20 00:47, 2F

08/20 01:04, , 3F
應該不用討論殺丙未遂吧
08/20 01:04, 3F

08/20 01:28, , 4F
一定要討論殺丙阿
08/20 01:28, 4F

08/20 01:28, , 5F
不然甲要怎麼論罪?? 教唆犯欸 從屬性阿
08/20 01:28, 5F

08/20 05:45, , 6F
我乙會寫殺人既遂,甲寫殺人未遂的教唆犯
08/20 05:45, 6F

08/20 05:47, , 7F
甲的理由大致上同上片bb大的推文
08/20 05:47, 7F

08/20 10:28, , 8F
在評論乙誤殺丁時已經把故意用掉了,不用再論乙殺丙未遂
08/20 10:28, 8F

08/20 10:31, , 9F
且不影響甲成立教唆殺人既遂,因對甲來說都是教唆殺「人」
08/20 10:31, 9F

08/20 11:02, , 10F
誤丁為丙好像只是想法不算行為?我覺得不用檢討@@
08/20 11:02, 10F

08/20 12:40, , 11F
死的是丁怎能不檢討
08/20 12:40, 11F

08/20 13:56, , 12F
要檢討的是行為又不是誤認…第一個標題…
08/20 13:56, 12F

08/20 14:21, , 13F
乙都既遂了,甲應該也要既遂教唆才對!
08/20 14:21, 13F

08/20 14:22, , 14F
甲並不是教唆乙殺人未遂…
08/20 14:22, 14F

08/20 20:43, , 15F
等價客體錯誤 乙犯殺人罪 被教唆人乙犯殺人罪
08/20 20:43, 15F

08/20 20:44, , 16F
教唆人甲以殺人罪論處
08/20 20:44, 16F

08/21 03:06, , 17F
這篇的甲跟乙已經搞混了,要不要修一下@@
08/21 03:06, 17F

08/21 03:11, , 18F
沒人發現他最後寫「甲殺乙」…我不懂大家怎麼看得懂……整
08/21 03:11, 18F

08/21 03:11, , 19F
篇已經大混亂了
08/21 03:11, 19F
文章代碼(AID): #1I4aduL4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I4aduL4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