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關於原因自由行為碰上客體錯誤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YAYA~)時間13年前 (2013/08/19 23:41), 編輯推噓4(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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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黑道老大甲教唆乙去殺仇人丙,乙為了壯膽而喝酒,陷入酩酊狀態之後衝往丙家, 卻將丙之子丁誤為丙而殺之 這是我在撲馬老師的書裡看到的一題 就乙來說 解答上是寫 例外說是認為殺人既遂       前置說和先行行為說會認為是過失致死 似乎例外說是採法定符合說 前置說和先行行為說是採具體符合說 請問要怎麼推論才會得出這種結果啊? 謝謝大家>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233.224

08/19 23:49, , 1F
因為前置說、工具理論,把教唆人當作間接正犯~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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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3:50, , 2F
利用人操縱被利用人時~被利用人發生等價客體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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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3:52, , 3F
則被利用人就像是利用人的工具,以打擊錯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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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不才@@ 感覺怪怪的 老師有說這3說是拿 來判斷是法定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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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3:58, , 5F
合說 還具體符合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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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00:01, , 6F
他好像是把乙藉酒壯膽行為比喻成間接正犯所以犯生偏離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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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要採具體符合說 所以原因行為是要用過失可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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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具體符合或法定符合二個本來就無太大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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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刑法理論過於精緻化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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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的對應 其實都是法定符合 唯有構成要件才需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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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 殺人罪中的個體同一性本來就不是故意對應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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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等價客體錯誤才不會阻卻故意 只要是人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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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打擊錯誤 實際上這手段失誤的偏離亦足阻卻故意的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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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會有傳統學說所謂具體符合或法定符合 這些名詞都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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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重點都是要回歸故意對應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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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原po的題目其實我覺得有難度喔 通常不太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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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根據原因自由行為處罰的基礎理論 會有不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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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依例外說 就和一般的故意犯沒有差別 個體同一性不阻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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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 成立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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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置說或工具理論 以陷入無責任能力為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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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說採具體的原因,是它的行為挑喝酒,變成很類似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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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三說跟客體錯誤認定無關,是故意或過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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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只有成立法定符合的空間(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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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殺人行為時之行為人猶如 清醒時的行為人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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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01:18, , 25F
甲若論間接正犯,才要討論客體錯誤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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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01:18, , 26F
論打擊錯誤 成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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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01:19, , 27F
大部分是採工具理論 該理論最能依現行架構解釋原因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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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10:54, , 28F
把喝酒當成是著手,「已經開槍了」,當下對目標客體未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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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10:54, , 29F
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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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j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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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14:19, , 31F
謝謝a大、b大、k大、i大還有x大
08/21 14:19, 31F

08/21 14:25, , 32F
謝謝大家!不好意思我是第一次發問所以我不太會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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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4Zp5ns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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