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法基於買賣契約占有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xianyu (鹹魚~蛇我騎誰~*)時間13年前 (2013/09/11 11:39)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Ashinlee ( 囧> )》之銘言:
: 甲將A屋出賣給乙,經交付但遲未移轉登記,經過15年後,
: 乙對甲的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罹於民法第125條15年之消滅時效,
: 但乙基於買賣契約有合法權源得占有A屋,且得對抗甲之返還請求權
: 嗣乙死亡,丙為繼承人。
: 丙得繼承乙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繼續占有A屋?
: ---------------------------------------------
: 依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
: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
: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
: 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 買賣契約是相對人之間發生效力,
: 乙基於買賣契約占有A屋的情形是否就是專屬於被繼承
: 人乙本身的權利呢?
: 還是說乙基於買賣契約占有A屋,繼承人丙可以繼承該
: 依買賣契約占有A屋的權利呢?
: 謝謝指教~
此買賣契約非一身專屬權利,繼承人丙可以繼承。並援引對所有權人甲主張有合法占有本權,故甲對丙主張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為無理由。
惟前手移轉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生相對人抗辯權,後手繼承人丙權利瑕疵繼受亦無從主張。
此僵局解決之道,即甲移轉所有權於第三人,由該第三人對丙主張第767條,即因丙之占有本權為債權性質,基於債之相對性而無從對抗該第三人。
以上,希望有回答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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