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通訊監察所獲資料轉為行政調查用,依據?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蟲蟲蟲)時間13年前 (2013/09/10 20:54), 編輯推噓7(7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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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王院長案鬧得很熱鬧 我一直想不通為什麼新聞有時會報 檢方這邊通訊監察所獲資料轉為行政調查用,因此合法云云 他方卻以依通訊保障暨監察法第17、18條之規定指稱檢方違法公布監察資料 因此想請教一下這事件的法律問題 進一步請問 如果一開始是合法監察,但監察無犯罪事實,有行政不法 該監察資料是否可以使用在行政調查? 感覺好像 刑訴 和 行政法 的交會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2.233.11.84

09/10 20:57, , 1F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應該會考在法緒
09/10 20:57, 1F

09/10 20:59, , 2F
法緒裡沒看過,印象中大綱上也沒有通保監察法
09/10 20:59, 2F

09/10 21:03, , 3F
只知道另案監聽時可以用 但那也是刑事訴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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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1:03, , 4F
轉成行政調查的證據有點過頭了吧(個人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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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1:04, , 5F
如果只因為是行政事項就放寬監聽證據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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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1:04, , 6F
感覺非常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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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1:09, , 7F
依M大的見解這次檢方這樣搞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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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1:10, , 8F
啊 我不知道有沒有違法啦 只是個人想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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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1:11, , 9F
特偵組+檢察總長都認為這樣沒問題了 這需要高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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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1:13, , 10F
"或許"特偵組+總長是認為如果另案監聽都可以過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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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1:14, , 11F
當行政調查的證據也OK吧... 舉重以明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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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1:16, , 12F
但另案監聽的例外也僅在柯建銘身上 不及王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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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1:16, , 13F
就是限於本案受監聽人之其他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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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1:17, , 14F
只是本人法感覺得不可以而已... 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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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1:18, , 15F
我也覺得怪怪的,以往唸書還沒念到這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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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1:28, , 16F
另案監聽指標性判決可以參考97台上263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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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1:28, , 17F
在刑事案件另案要能用首先必須是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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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1:29, , 18F
再來必須與監聽之本案有關聯性或是監保法的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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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1:32, , 19F
個人看法疑似關說與監聽柯的貪汙案沒有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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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1:33, , 20F
刑案輕罪都不能用 更何況是行政調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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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1:37, , 21F
另外就可不可以轉行政調查跟可不可以公布應該是兩回事
09/10 21:37, 21F

09/10 21:43, , 22F
對,是兩件事,我沒寫清楚。我只覺得有很多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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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1:45, , 23F
這件事想想還有很多法律問題在裡面,例:何為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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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1:48, , 24F
從一開始核發監聽票就有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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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1:49, , 25F
就是列為他字案竟然能夠核發監聽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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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1:56, , 26F
^^,我真的還須多多努力,我還不懂
09/10 21:56, 26F

09/10 22:27, , 27F
這有點像司法資源,被挪用來行政調查或政爭..法無明文禁止
09/10 22:27, 27F

09/10 22:28, , 28F
靠釋憲?!
09/10 22:28, 28F

09/10 23:53, , 29F
對權利的限制要有法律依據吧?怎能拿來放寬適用?
09/10 23:53, 29F

09/10 23:57, , 30F
感覺貪瀆跟另案的關說 根本無關+1
09/10 23:57, 30F

09/10 23:59, , 31F
而特偵組偵辦關說 依法組來看也有爭議
09/10 23:59, 31F

09/11 07:25, , 32F
另案監聽本來就沒要求要與本案有關聯吧,轉行政證據的
09/11 07:25, 32F

09/11 07:25, , 33F
部份應該可以適用舉重明輕
09/11 07:25, 33F

09/11 09:25, , 34F
無關聯性、非善意可以用158-4排除,但是這邊不是刑事問題..
09/11 09:25, 34F

09/11 09:25, , 35F
所以又不能排除了="=
09/11 09:25, 35F
依colon1114:刑案輕罪都不能用 更何況是行政調查部分 所以舉重以明輕,該資料不得使用在行政調查對吧? 另外通訊保障暨監察法第十八條 「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 (構) 、團體或個人。但符合第五條或 第七條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這裡的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是指什麼規定啊? ※ 編輯: ntnusleep 來自: 182.233.11.84 (09/11 18:30)
文章代碼(AID): #1IBnPoAt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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