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關於正當防衛的打擊錯誤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時間12年前 (2013/09/30 22:52), 編輯推噓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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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ryKoan ((別真的出來阿))》之銘言: : 最近讀正當防衛時,腦中一直浮現"打擊錯誤"這個詞 : 因而想了以下兩個問題,想跟板上朋友請教下 : 雖有企圖解題,但由於學習刑法時日尚短,缺失很多,只是小弟的自我滿足而已QQ : Q1:甲男不滿乙女移情別戀,而在乙下班路上持刀恐嚇乙女要求復合 : 揚言若不復合,便要先殺了乙後再自殺,並作勢要衝向乙 : 乙女唯恐甲男真的刺過來,便托下腳下高跟鞋朝甲丟出去,並大叫"救命阿" : 而甲身手矯健躲過鞋子後,路人丙被高跟鞋擊中頭破血流,甲唯恐鬧大趁機逃逸 : 試問:乙對丙是否構成之受傷是否構成過失傷害罪? : 小弟想法如下: : 乙不成立過失傷害罪: : T:若非乙丟高跟鞋,則丙不會被高跟鞋擊中進而受傷,具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 唯乙原先意圖攻擊的客體為甲,並無傷害丙之故意,丙之受傷乃乙所不欲的結果 : 故乙有過失傷害罪之該當 : R:乙成立正當防衛 : 甲作勢持刀傷害乙,乙之生命法益正受到不法之侵害,乙為了防衛自己生命法益 : 向甲丟出高跟鞋來進行嚇阻並大喊救命,乃可有效防止甲之侵害,為法所容許之行為 : 雖高跟鞋命中丙,但乃合法行為狀態之持續,故可阻卻違法。 正當防衛只能組卻乙對甲之侵害行為之違法性,不能阻卻乙對丙之行為, 若論緊急避難,乙之行為似不能認係有效之避難手段(例如因逃跑而撞傷丙), 當然這有討論空間,則視緊急避難是否成立,決定乙構不構成過失傷害罪。 : Q2:乙女在坐電車上班途中,忽感有人對其臀部上下其手,認為是正後方乘客所為 : 乙女心想:敢惹老娘,乎你死!,乃轉身給站在其後的丙下半身一踢 : 並大叫"有色狼",丙當場倒地哀嚎,事後調閱監視器,方知乃左後方乘客甲所為 : 試問:乙對丙是否構成過失傷害罪 : 小弟想法如下: : 乙成立故意傷害罪 : T:乙主觀上意圖給其正後方的乘客丙重擊,乃對丙有攻擊企圖,嗣後轉身給丙一踢 : 造成丙之受傷,而乙誤認丙為甲之錯誤,學理上稱作等價的客體錯誤, : 仍無礙乙對丙之主觀攻擊意圖,主客觀的構成要件一致,乙成立故意傷害罪 : R:乙不成立正當防衛 : 甲對乙之臀部上下其手,乃對乙實施侵害其性自主之行為,乙為了防衛自己權利 : 乃轉身給予攻擊並大叫"有色狼",使甲之侵害立即終止,惟正當防衛限於對侵害者實行 : 乙自始自終誤認丙為犯罪嫌疑人,而對無辜的第三者進行攻擊,故不符合正當防衛要件 : 乙不成立緊急避難 : 甲對乙之臀部上下其手,乃對乙實施侵害其性自主之行為,乙為了防衛自己權利 : 乃轉身實行攻擊並大叫"有色狼",使甲之侵害立即終止,惟誤丙為色狼而攻擊錯誤 : 乙再不明犯罪人情況下,胡亂攻擊,依照一般經驗法則可預見有發生錯誤的可能 : 且即便非為攻擊行為,在電車上指認人為色狼,已足以終止色狼騷擾行為, : 乙之攻擊行為顯屬多餘,是故不成立緊急避難,但可主張避難過當。 其實這應該沒有客體錯誤的問題,因為乙一開始就打算踢正後方的乘客, 他也踢到了,所以傷害罪之構成要件該當。 這應該是誤想防衛的情形,摸乙的人是左後方的甲,但乙卻誤以為現在不法侵害 來自正後方的丙,所以是誤認有防衛情狀,依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 乙應成立過失傷害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200.19

09/30 22:57, , 1F
我原本也認為第二題沒有客體錯誤的問題,但想想應該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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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2:59, , 2F
是有的,因為甲要攻擊的是"人",只是~誤認了"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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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3:00, , 3F
跟等價客體錯誤的概念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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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3:02, , 4F
我認為應該只是動機錯誤而已,因為乙已經鎖定正後方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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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3:09, , 5F
倘若乙打算踢的是色狼,而誤認正後方乘客丙為色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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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3:10, , 6F
請問這樣會有客體錯誤運用空間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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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3:10, , 7F
所以我覺得是動機的問題,因為色狼並非一個具體特定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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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10:18, , 8F
第二題應該不是誤想防衛,因為不法侵害從頭到尾是甲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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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10:19, , 9F
乙也是從頭到尾誤認是丙進行不法侵害
10/01 10:19, 9F

10/01 10:20, , 10F
但丙完全沒做任何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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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10:22, , 11F
誤想防衛應該是要誤認對方的動作是不法的侵害,而非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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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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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10:22, , 13F
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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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IP16oE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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